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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司考重点法条:各级人大代表选举产生方式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对法条的理解和掌握是国家司法考试的基础,树图网(www.cnsikao.com)在此为广大司法考试考生对各级人大代表选举产生方式的相关法条进行总结,并附练习题目,增强司法考试考生对法条的运用能力。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习题】
1.根据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选举制度有哪些基本原则?A.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B.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C.选民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原则D.秘密投票原则
答案:ABD
解析:我国的公民,非经法定程序被剥夺选举权,都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也即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A正确。选民每人一票,每一张选票的效力是相同的,即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B正确。《选举法》第36条规定,全国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即秘密投票原则。D正确。选民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并不是选举制度的原则,c错误。此外,我国选举制度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也是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
2.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下列不需要设立选举委员会的包括:A.不设区的市B.县、自治县c.直辖市D.设区的市
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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