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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英:精析民诉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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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民诉讲义第十七章一、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二、特别程序的特点 三、五种特别程序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选民资格案件1、申诉――前置程序2、起诉――选举日5日前3、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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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常英:精析民诉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司法民诉讲义

第十七章

一、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二、特别程序的特点 三、五种特别程序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选民资格案件

1、申诉――前置程序

2、起诉――选举日5日前

3、管辖――选区所在地基层法院

4、诉讼参加人――起诉人有关公民选举委员会代表。

(二)宣告失踪

1、 条件――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 2、 管辖――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

3、 申请――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并附公安机关证明

4、 公告――3个月

5、 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或指定临时代管人

6、 判决――失踪人出现,判决驳回申请,失踪人未出现,判决宣告失踪并指定财产代管人

7、 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人,参照特别程序审理;其他亲属要求变更代管人,按普通程序审理。

8、 宣告失踪后失踪人出现――做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三)宣告死亡

1、 条件――下落不明满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即时) 2、 管辖――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

3、 申请――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④其他权利义务人

4、 公告――①一年②第三种情况申请宣告死亡的3个月

5、 判决――失踪人出现,判决驳回申请;失踪人未出现,判决宣告死亡(宣告之日为死亡之日)

6、 宣告死亡后出现――做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7、 《民法》的有关规定――宣告死亡后,权利能力终止,原婚姻关系消失,继承开始。撤销死亡宣告,人身关系有条件地恢复;财产权应当回复

(四)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

1、 管辖――被申请人住所地基层法院 2、 申请――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单位、村委会、民政部门)均可提出申请

3、 确定代理人――必经程序,代理人不能是申请人

4、 鉴定――必经程序

5、 判决――①鉴定认为有行为能力的,判决驳回申请②鉴定认为无行为能力的,判决认定无行为能力,并指定监护人

6、 无行为能力人痊愈――判决撤销原判决

(五)认定财产无主

1、 管辖――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 2、 申请――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均可

3、 公告――1年

4、 判决――有人认领的,终结诉讼。若有争议,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意见197),判决 认定无主财产,并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5、 所有人或继承人出现,并提出请求的,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十八章 再审程序

一、再审程序的特点

二、法院提起再审

三、检察院抗诉

四、当事人申请在审

五、在审案件的审判程序

第十九章 督促程序

一、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二、申请支付令案件的管辖

三、支付令异议

第二十章 公示催告程序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使用范围

二、公示催告的几个程序

第二十一章 破产程序

破产,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其全部资产进行清算,按一定比例,公平地分配给每一个债权人,以终结债权债务关系。

一、破产程序的特点

破产程序是指审理破产案件,分配破产财产的程序。破产程序有以下几个特点――①破产程序以申请开始②由合议庭进行审理③破产程序中的问题全部用裁定解决,只有不予受理和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以上诉。

二、破产制度的适用范围

我国的破产法有两个:一个是1986年的,叫《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一个是民事诉讼法的第十九章叫“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这就产生了两种破产制度,其适用范围自然不同。

86年的破产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适用于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私人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破产。

联营企业怎么办?最高法院《意见》240条规定,联营各方均为全面所有制企业的,适用八六年的破产法,其余情况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破产还债程序。

至于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合伙等,则根本不适用破产制度。

三、破产的条件

由于存在两种破产制度,破产条件也分两种。

民诉法――企业法人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即支付不能(资不抵债+信用失灵)。

破产法――企业法人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必须是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计划性亏损和政策性亏损,不算在内。

四、管辖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至于级别管辖――企业是区、县工商局核准登记的,由基层法院管辖;企业是地区及以上工商局核准登记的,由中级法院管辖。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由中级法院管辖。

五、申请和受理

掌握以下几个问题:

(一) 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可申请破产 国企申请破产,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文件;其他企业破产,应提交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其破产的文件。

(二) 另外,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对债权提出异议时,应先告知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首先确认债权。

(三) 对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或者发现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债权人借申请破产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才发现上述问题的,应裁定驳回破产申请。对这两种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四) 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 成立合议庭并告知双方当事人

(2) 中止对债务人的其他执行程序

(3) 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停止债务人的结算活动(含还债)

(4) 如果企业管理组织不能正常履行管理职责,又不能立即宣告破产成立清算组的,可以先成立企业监管组,以便对企业财产予以保护,并进行必要的活动。

(五) 涉及到债务人的正在审理的案件怎么办?

(1) 债务人是原告的,如果尚在一审程序中,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如果已进入二审程序,继续受理。

(2) 债务人是被告的,中止诉讼,让债权人去破产受理法院申报债权;如果没有其他被告知和第三人,等破产宣告后终止诉讼。如果有其他被告和第三人,待破产案件终结后恢复审理。

(3) 至于债务人是从债务人的债务纠纷案件,可继续审理。

六、债权人会议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发出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期3个月(自公告之日起)。所有申报债权的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 债权人会议的宗旨在于保护所有债权人利益。

1、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破产法》15条有规定:

①审查债权,确认其性质和数额。

②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③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2、 债权人会议行使职权,以决议方式进行。有表决权的限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一般决议实行双重多协议(人数过半,代表的债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额的一半以上)。讨论通过和解协议,除人数过半以外,代表的债权要占无财产担保债权额的2/3以上。

3、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害其合法权益,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七、和解

不是必经程序,看债务人是否申请和解。人民法院也可以提出建议。法院认可并裁定中止破产程序。 和解后,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经债权人申请,法院裁定恢复破产程序。

八、破产宣告

掌握以下几个问题: 1、 裁定宣告破产的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经审查符合破产案件,或者和解不成被裁定恢复破产程序的,

裁定宣告破产,产生如下法律效力:

①企业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变成破产人。

②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变为破产债权人,其债权只能通过破产程序实现。

③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利益计算到破产宣告。

2、 清算组的职责

裁定宣告破产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

①清算组是人民法院领导下的临时性的工作机构。其成员可以从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工商、计委、经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社会保险、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指定。人民银行也可派人参加清算组。

②清算组的主要职责是:

A接管破产企业

B清理破产企业的财产

C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

D确认别除权、抵销权、取回权

别除权――债权人对破产人财产享有的担保物权。

抵销权――破产宣告时,债权人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可以用其债权抵销其所负担的债务的权利。

取回权――不经破产程序,从破产管理人那里取回财产的权利。比如卖方发出货物后,买方未收到即被宣告破产,如果买方未付款,卖方有取回权。

E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活动和仲裁活动

F提出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G破产企业有《破产法》第35条规定的不法行为之一,致使财产无法收回的,清算组可以对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九、破产清偿

破产财产经清算组清理,清算后提出分配方案,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法院裁定后执行。

执行时,优先拨付破产费用。

然后,按下列顺序清偿:(第204条)

1、 破产企业欠职工工资和劳保费用

2、 破产企业欠国家税款

3、 其他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权的,按比例分配。分配完毕,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由清算组办理注销登记等手续。

破产程序终结后,如果出现可俱分配的财产,应当追分配。追加分配的财产包括:

1. 企业在破产法第35条所列行为之一,破产程序终结后一年内被查出的,由法院追回的财产。

2. 破产程序中因纠正错误支出收回的破产(款项)

3. 因权利被承认追回的财产

4. 债权人放弃的财产

5. 程序终结后实现的财产权

第二十二章 民事裁判

一、判决

二、裁定

三、决定

第二十三章 执行程序

一、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执行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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