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系列-债权案例分析 甲向乙、丙借款。为还欠款,甲与乙、丙约定,以自己的一套住房抵债,将该房产权归乙所有,再由乙承担对丙的债务。经过协商,乙丙均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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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债权案例分析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民法案例系列-债权案例分析
(1)本案中,甲以住房抵偿乙、丙的欠款是否构成代物清偿?
(2)本案中,由乙偿还甲欠丙的债务是否发生债务承担的效力?
答:(1)没有发生代物清偿的效力。依《民法通则》第84条的规定,债是当事人之间依照国家司法考试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债务人应当严格依照合同的标的履行义务,但经协商一致,债务人可以其他标的履行,即为代物清偿。代物清偿发生效力的要件为:1)必须以原债务存在;2)必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给付,两种给付在价值上可以有差额,但须双方当事人约定;3)双方当事人有关于代物清偿的协议;4)债权人必须现实地受领给付。代物清偿具有消灭债的关系的效力,即原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消灭。本案中,甲以享有合法产权的房屋抵偿对乙、丙的债务,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但乙作为债权人,因为该房屋被人民法院查封没有现实地受领代偿物,因此代物清偿没有实现,甲与乙、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消灭。
(2)不发生债务承担的效力。依《合同法》第79、84条的规定,除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以及国家司法考试规定不得转让的债务外,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全部义务或者部分义务由第三人承担,但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依据《民法通则》第62条的规定,民事国家司法考试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国家司法考试行为在所附条件符合时生效。本案中,甲欠丙的债务是可以依法转让的义务,甲将该债务转由乙承担,须经丙的同意。但该债务承担是以甲与乙之间的债务承担协议为基础的,而该债务承担协议是附条件的协议,即以乙现实地取得甲的房产为前提的,现在乙没有能够取得甲的房屋所有权,即该债务承担协议未成就,该债务承担协议也不发生效力。因此,乙不承担甲欠丙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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