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先生装修新房,而受雇工人在装修中受伤致残,他作为房东是否应当为此买单?11月1日笔者从省检察院获悉,经遂宁市检察院提出抗诉,遂宁市船山区法院再审,判决由雇主蒋某赔偿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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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受伤 雇主业主都有责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詹先生装修新房,而受雇工人在装修中受伤致残,他作为房东是否应当为此买单?11月1日笔者从省检察院获悉,经遂宁市检察院提出抗诉,遂宁市船山区法院再审,判决由雇主蒋某赔偿受害装修工人8.2万元,詹先生作为业主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詹先生在遂宁市城区购买了一套住房,前年3月,他开始进行室内装修。经人介绍木工部分装修承包给蒋某,双方商定,由詹先生提供装修材料,蒋某负责组织设备和人员进行木工部分的装修。同年3月14日,蒋某雇请唐某等人开始木工制作。3月15日,唐某在使用圆盘电锯的过程中,在未关闭电源的情况下,用手清理电锯上的锯沫,不慎被锯伤右手,后送往成都治疗。经治疗,唐某伤势好转,但右手落下疤痕,食、中、环、小指远侧关节均无屈功能,经鉴定为七级伤残。
事发后,蒋某和詹先生分别付给唐某1000元和1400元,而唐某为治病总共花费12万余元,唐某遂于当年12月2日,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蒋某和业主詹先生一并告上法庭。
一审判决: 业主不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中,唐某诉称和蒋某、詹先生形成雇佣关系,他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应当由雇主蒋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业主詹某将自己权属住房的装修工程发包给没有法定资质和安全技术条件的蒋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船山区法院认为,蒋某与唐某是雇佣关系,蒋某作为雇主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唐某提出詹先生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法院认为,因家庭木工装修不是国家有特别资质要求的行业,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蒋某赔偿唐某107792.44元,驳回唐某对詹先生的诉讼请求。蒋某不服一审判决,去年7月向遂宁市检察院提出申诉。
检察院提抗诉: 业主也应赔偿
遂宁市检察院认为: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试行办法》规定:除自行装饰装修外,居民对于居室装修工程应选择并委托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或者具有个体装饰特别资质要求的个人进行。该案中,业主詹某将自家居室装修的木工活部分承包给了无任何资质或个体装饰从业上岗证的蒋某,应当与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检察院同时认为,唐某作为长期从事木工工作的熟练工,在施工中存在严重违规操作,应对自己受伤负相应的责任。遂宁市检察院向遂宁市法院依法提出抗诉。
遂宁市中法院裁定船山区法院对此案再审。日前,船山区法院再审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由蒋某赔偿唐某人民币8.2万元,业主詹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检察官提醒: 装修注意规避风险
专家提醒说,当下不少业主由于缺乏房屋装修的相关法律知识,把装修以合同或口头约定承包给没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装修队伍,也即常说的装修“游击队”,一旦出了质量和安全责任事故,业主除了要履行合约,还要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在装修过程中,业主应尽量选择具有装修资质的正规公司,并完善好合同等相关手续,只有这样,在装修过程中出现质量和安全事故时,才能有效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规避有关风险,减少损失。(刘德华 姚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