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一中民终字第105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国中医研究院望京医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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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国中医研究院望京医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6号。
法定代表人胡荫奇,院长。
委托代理人马红玉,北京市松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小鹏,男,汉族,1981年10月4日出生,中国中医研究院望京医院职员,住北京市东城区海运仓胡同3号1楼5单元13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君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29号海泰大厦1210室。
法定代表人蔡峰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峰,男,满族,1967年10月17日出生,北京君元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辽宁省大石桥市石桥办事处向阳里。
上诉人中国中医研究院望京医院(简称望京医院)因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3)海民初字第3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望京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马红玉、刘小鹏,被上诉人北京君元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君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峰峰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3)海民初字第3324号民事判决认定,望京医院和君元公司签订的合同为委托开发合同,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属有效,对此双方均应自觉的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望京医院作为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并接收技术成果。但望京医院未依约及时与君元公司共同制定需求说明,提供足够的业务单据及有效的硬件平台,对造成合同未能得以及时全面履行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违约。故望京医院要求解除合同及返还软件开发费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君元公司反诉请求望京医院继续支付第二期开发费,证据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百三十条、第三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中国中医研究院望京医院与北京君元科技有限公司订立的《望京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协议继续履行;二、驳回中国中医研究院望京医院的全部诉讼请求;三、驳回北京君元科技有限公司要求中国中医研究院望京医院支付第一期工程余款十四万元的反诉请求。望京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君元公司对一审判决虽有异议,但未提起上诉。
望京医院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在技术开发过程中,望京医院未及时依约提供有关的硬件平台,并制定作为验收标准的需求说明,提供足够的业务单据和数据。”该认定与事实不符。二、君元公司没有制定需求说明,不具有医保接口的认证资质,主要业务人员纷纷离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迟延履行长达两年之久,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一审判决认定望京医院违约,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三、一审判决继续履行合同,没有支持望京医院解除合同的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第一、二项判决。
针对望京医院的上诉,君元公司辩称,一、我公司已经通过了首都信息发展有限公司的北京医保医院端接口的技术认证,并获得了认证证书。我公司完全有能力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关于业务认证必须是在系统研制开发完成并进行试运行时,申请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进行认证,以便获准入网运行。由于望京医院没有提供系统的运行环境,无法进行业务认证。二、望京医院拒不配合我公司的工作,给我公司的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阻力,望京医院的行为构成了违约。我公司为了合同能够继续履行,根据开发其他HIS系统的经验,克服重重阻力,完成了该院HIS系统的各功能模块的设计,与该院的各有关部门进行多次沟通,对每个模块的功能、工作原理和操作过程进行了讲解,该项工作共进行了三轮。在没有得到任何反馈的前提下,我公司认为该《需求说明》蓝本已为望京医院所接受,并可以作为整个医院HIS系统加以实施。在此基础上,我公司调动公司的资源,对望京医院的人事库、医嘱和医疗管理库、药品库进行了数据录入和维护等工作,根据望京医院的要求对系统的操作界面进行了修改,完成了系统的全部准备工作,并向望京医院提供了可以实施的全部系统代码。而望京医院迟迟不按合同约定,提供系统硬件平台,致使开发成果无法最后实施。望京医院的行为构成了根本违约,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望京医院的上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
一、2001年4月,望京医院在招标的基础上,作为(甲方)与君元公司(乙方)就《望京医院信息管理系统》达成书面协议。双方分别于2001年4月19日、2001年4月6日在该协议书上签字。在该协议中,双方约定:一、实施内容和要求:《管理系统》采用UNIX操作系统,以星形组网,数据库采用ORACLE,开发工具采用POWERBUTLDER5.0。应用系统包括:门(急)诊挂号管理;中西药库管理;制剂室管理;门、急诊药房管理;病区药房管理;病区管理;住院结算管理;医技科室管理;血库管理;手术、麻醉管理;病案管理;院长综合查询;物价管理;物资、材料、设备管理;导医系统;操作人员账户管理;医保数据接口;财务处理;人事管理。整个系统应满足数据共享、实时性、安全性、保密性、可操作性、先进性等要求。二、实施进度:
1、乙方收到甲方预付款后,双方开始实施。2、需经双方共同努力,完成《望京医院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需求说明书》(简称《需求说明》)。双方一致认为《需求说明》基本概括了医院管理的各个方面,可以作为系统实施、运行的基础参考文件。3、程序实施过程中,甲方提供足够的业务单据和数据,由双方组织有关人员参与完善,审核需求。4、甲方负责提供硬件平台,包括:主服务器,工作站,网络环境;操作系统(建议UNIX)及数据库(建议ORACLE8)。乙方协助安装。5、乙方负责安装应用软件系统安装,大约7个工作日。整个《管理系统》分为两期工程建设:第一期工程自《需求说明》完成确认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期工程由双方确定具体实施日期。(1)第一期开发内容:门急诊挂号、门急诊收费、住院收费、门诊药房、急诊药房、病区药房、药局库房、中心摆药室、住院登记、病区计费管理、物价管理、医保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