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T:PAGE=建筑构造要求$]>>>>2018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报名专题>>>>好消息!2018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新版教材上线啦!2A311010建筑构造要求[了解]:一、民用建筑分类建筑物通常按其...《2018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教材考点:2A311000建筑工程技术要求》由树图网二级建造师考试网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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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教材考点:2A311000建筑工程技术要求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2A311010建筑构造要求[了解]:
建筑物通常按其使用性质分为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两大类。工业建筑是供生产使用的建筑物,民用建筑是供人们从事非生产性活动使用的建筑物。民用建筑又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类,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公寓、宿舍等,公共建筑是供人们进行各类社会、文化、经济、政治等活动的建筑物,如图书馆、车站、办公楼、电影院、宾馆、医院等。
(1)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六层为多层住宅,七~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2)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人们通常又将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称为超高层建筑。
(3)按建筑物主要结构所使用的材料分类可分为:木结构建筑、砖木结构建筑、砖混结构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钢结构建筑。
建筑物由结构体系、围护体系和设备体系组成。
1.结构体系
结构体系承受竖向荷载和侧向荷载,并将这些荷载安全地传至地基,一般将其分为上部结构和地下结构:上部结构是指基础以上部分的建筑结构,包括墙、柱、梁、屋顶等;地下结构指建筑物的基础结构。
2.围护体系
建筑物的围护体系由屋面、外墙、门、窗等组成,屋面、外墙围护出的内部空间,能够遮蔽外界恶劣气候的侵袭,同时也起到隔声的作用,从而保证使用人群的安全性和私密性。门是连接内外的通道,窗户可以透光、通气和开放视野,内墙将建筑物内部划分为不同的单元。
3.设备体系
设备体系通常包括给排水系统、供电系统和供热通风系统。其中供电系统分为强电系统和弱电系统两部分,强电系统指供电、照明等,弱电系统指通信、信息、探测、报警等;给水系统为建筑物的使用人群提供饮用水和生活用水,排水系统排走建筑物内的污水;供热通风系统为建筑物内的使用人群提供舒适的环境。根据需要还有防盗报警,灾害探测,自动灭火等智能系统。
1.建筑构造的影响因素
(1)荷载因素的影响
作用在建筑物上的荷载有结构自重、使用活荷载、风荷载、雪荷载、地震作用等,在确定建筑物构造方案时,必须考虑荷载因素的影响。
(2)环境因素的影响
环境因素包括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自然因素的影响是指风吹、日晒、雨淋、积雪、冰冻、地下水、地震等因素给建筑物带来的影响,为了防止自然因素对建筑物的破坏,在构造设计时,必须采用相应的防潮、防水、保温、隔热、防温度变形、防震等构造措施;人为因素的影响是指火灾、噪声、化学腐蚀、机械摩擦与振动等因素对建筑物的影响,在构造设计时,必须采用相应的防护措施。
(3)技术因素的影响
技术因素的影响是主要指建筑材料、建筑结构、施工方法等技术条件对于建筑建造设计的影响。随着这些技术的发展与变化,建筑构造的做法也在改变。例如,随着建筑材料工业的不断发展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新型材料出现,而且带来新的构造做法和相应的施工方法。同样,结构体系的发展对建筑构造的影响更大。因此,建筑构造不能脱离一定的建筑技术条件而存在,它们之间是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
(4)建筑标准的影响
建筑标准一般包括造价标准、装修标准、设备标准等方面。标准高的建筑耐久等级高,装修质量好,设备齐全,档次较高,但是造价也相对较高,反之则低。建筑构造方案的选择与建筑标准密切相关。一般情况下,民用建筑属于一般标准的建筑,构造做法多为常规做法。而大型公共建筑,标准要求较高,构造做法复杂,对美观方面的考虑比较多。
2.建筑构造设计的原则
(1)坚固实用
构造做法要不影响结构安全,构件连接应坚固耐久,保证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并有足够的整体性,安全可靠,经久耐用。
(2)技术先进
在确定构造做法时,应从材料、结构、施工等多方面引入先进技术,同时也需要注意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结合实际。
(3)经济合理
在确定构造做法时,应该注意节约建筑材料,尤其是要注意节约钢材、水泥、木材三大材料,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造价。
(4)美观大方
建筑构造设计是建筑设计的一个重要环节,建筑要做到美观大方,必须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来实现,也就是说必须依赖构造设计来实现。
3.民用建筑主要构造要求
(1)实行建筑高度控制区内建筑的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
(2)非实行建筑高度控制区内建筑的高度: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下列突出物不计人建筑高度内: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通信设施和空调冷却塔等。
(3)不允许突出道路和用地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地下建筑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墙、挡土桩、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
地上建筑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人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人行道路面上空:
①2. 50m以上允许突出的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0m;
②2. 50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1m,并不应大于3m;
③3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2m;
④5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深度不宜大于3m。
2)在无人行道的道路路面上空,4m以上允许突出空调机位、窗罩,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 50m。
(4)建筑物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室内净高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吊顶或楼板或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当楼盖、屋盖的下悬构件或管道底面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下悬构件下缘或管道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
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
(5)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主要用房使用时,应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严禁将幼儿、老年人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居住建筑中的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建筑物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6)超高层民用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架空层及避难层的净高不应低于2m。
(7)建筑卫生设备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与侧墙面净距不宜小于0. 55m;
②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间距不应小于0. 70m;
③单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至对面墙的净距不应小于1. 25m;
④双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 80m;
⑤浴盆长边至对面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 65m;无障碍盆浴间短边净宽度不应小于2m;
⑥并列小便器的中心距离不应小于0. 65m;
(8)台阶与坡道设置应符合: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并不宜小于0.lOm,室内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高差不足2级时,应按坡道设置。室内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8,室外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0,供轮椅使用的坡道不应大于1:12,困难地段不应大于1:8;自行车推行坡道每段坡长不宜超过6m,坡度不宜大于1:5。
(9)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 11m。
(10)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一般按每股人流宽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并不得小于1.20m;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宜小于2.20m;楼梯应至少于一侧设扶手,梯段净宽达三股人流时应两侧设扶手,达四股人流时应加设中间扶手。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0m,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长度超过0.50m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m,有儿童经常使用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垂直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 11m。
(11)墙身防潮应符合下列要求:砌体墙应在室外地面以上,位于室内地面垫层处设置连续的水平肪潮层;室内相邻地面有离差时,应在高差处墙身侧面加设防潮层;湿度大的房间的外墙或内墙内侧应设防潮层;室内墙面有防水、防潮、防污、防碰等要求时,应按使用要求设置墙裙。
(12)门窗与墙体应连接牢固,且满足抗风压、水密性、气密性的要求,对不同材料的门窗选择相应的密封材料。
(13)屋面面层均应采用不燃烧体材料,但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不燃烧体屋面的基层上可采用可燃卷材防水层;屋面排水应优先采用外排水;高层建筑、多跨及集水面积较大的屋面应采用内排水。采用架空隔热层的屋面,架空层不得堵塞;当其屋面宽度大于10m时,应设通风屋脊。
(14)民用建筑不宜设置垃圾管道;如需要设置时,宜靠外墙独立设置,其用材及构造应符合规范规定;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并应用非燃烧体材料制作;烟道或通风道应伸出屋面,平屋面伸出高度不得小于0.60m,且不得低于女儿墙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