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老太,81岁,和大女儿一家一起住在本市某老式里弄房子中。女儿一家住在前厢房,李老太住在后厢房(较小)。李老太另有一个小儿子,生活工作均在嘉定区,平时联系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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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权的子女还有赡养老人的义务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999年,李老太的女儿因工作单位效益不好而提前退休,每月退休金700多元。李老太的女婿则在一家小企业中的某科室当个科员,工资收入也不过每月千把来块。夫妻俩除了照料李老太还要负担女儿读书的费用,生活负担很重。何况李老太年纪较大,又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多种疾病,每年要住院好几次,大女儿既要护理老人又要照顾自己的女儿,并且负担老人的住院费用,经济上、精神上都十分困难。大女儿提出,小儿子既不出钱,也不出力,更不用说对老母亲的精神上的慰籍了,显然没有尽到赡养的义务。多次与小儿子联系,小儿子却说,当初分家析产时,他早就放弃了对李老太的继承权,所以,现在不能有了问题就找他,他已经没有赡养母亲的义务了。
那么,真的就如小儿子所说的,放弃了继承权就可以不赡养老人了吗?
首先,让我们来案例中的那个问题,很明显,放弃继承权并不是不赡养的父母的理由。这点,参考我国的《宪法》、《婚姻法》,都写明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九条提出:“赡养人不改的放弃继承权、当事人离婚或者再婚的及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这更又为问题的解答提供了确切的法律依据。所以可以说,案中小儿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相关法律,除非他立即悔改,以实际行动表明,否则,等待他的只有法律上的裁判。
其次,小儿子强调的自己在分家析产中就放弃继承权的说法,也是错误的。我们知道,分家析产,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将原来共同共有的家庭财产按照平等、养老育幼等原则分割为几个独立所有权的行为。这就自然与被继承人死亡后分割遗产是完全不同性质的行为。所以,分家析产是不会涉及到遗产继承的问题的。
当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时,作子女的应当及时给付生活等相关费用,当父母有病不能自理时,子女更是应当悉心照料,让老人好安度晚年。如果作子女的千方百计推脱对老人的赡养扶助义务,那这不光是对社会道德要求的一种反叛,也更是对赡养的法定义务的不履行,于情于理于法皆无立足之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3]《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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