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已经失效,适用民法典。民法典侵权责任篇保护的法益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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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保护哪些法益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
1.停止侵害。这实际上是要求侵害人停止实施某种侵害行为。
2.排除妨碍。权利人行使其权利受到不法阻碍或妨害时,有权请求加害人或排除或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排除;以保障权利正常行使。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继续履行。
8.赔偿损失。
9.支付违约金。
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1.赔礼道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