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进入营改增,不少企业对多种混合销售缴纳的不同增值税感到不解,尤其是很多企业根本不能完全准确定义混合销售行为,自然就无法合理规划混合征税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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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如何界定?又该如何筹划? 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2016进入营改增,不少企业对多种混合销售缴纳的不同增值税感到不解,尤其是很多企业根本不能完全准确定义混合销售行为,自然就无法合理规划混合征税安排。那么,混合销售如何界定?又该如何筹划?看完下面的对话,也许大家能明白很多。
女会计:您好!今天想请教您几个混合销售的问题。营改增以后,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这个混合销售怎么界定呢?
税博士:界定“混合销售”行为的标准有两点:
一、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
二、该项行为必须即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其“货物”是指增值税条例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服务是指属于全面营改增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
在界定“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成立时,其行为标准中的上述两点必须是同时存在,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服务,不涉及货物,这种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反之,如果涉及销售服务和涉及货物的行为,不是存在一项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因此,混合销售行为是在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到货物又涉及到服务的行为。既从事钢结构等的生产销售,又提供安装工程等建筑服务,判断其是否属于混合销售应该把握两个原则: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即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
女会计:那从国家政策规定的层面上,该如何理解和认定“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呢?有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
税博士: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基本上是以“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即企业经营的主业是货物销售的则按照17%税率计算增值税;企业经营的主业是服务销售的则按照服务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增值税。
女会计:公司是和建筑产业相关的企业,那么关于建筑领域的钢结构安装、机电安装、消防工程安装、智能系统集成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等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如何计税呢?
税博士:对于钢结构安装、机电安装、消防工程安装、智能系统集成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的建筑企业,由于其经营的主业是建筑安装业务,建筑安装企业外购钢构、设备和建筑材料进行施工应按照建筑服11%计算缴纳增值税。
可以给你举个例子,假如某冶金公司与一家钢构公司(只有安装资质)签订包工包料的合同1000万,其中材料600万,劳务400万元,这家钢构公司从外购买钢结构并提供安装服务,则这家钢构公司发生混合销售行为,按照建筑劳务11%征税,计税依据为1000万元,而不能按照销售商品17%征税。
女会计:如果是既有生产与销售,又有安装资质的生产制造企业,又该如何计税?
税博士:既有生产、销售和安装资质的生产制造企业或销售企业,特别是既有钢结构生产资质又有钢结构销售和安装资质的钢结构生产企业或钢结构销售企业,如果在销售合同中分别注明销售材料价款和提供建筑服务价款,分别按照销售货物17%税率和提供建筑服务11%税率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注明的,按照混合销售的原则,按照应按照销售货物17%计算缴纳增值税。
当然,还有一种情况,那就是既有生产、销售和安装资质的建筑安装企业,特别是既有钢结构生产资质又有钢结构销售和安装资质的钢结构安装企业,施工合同中分别注明钢构价款和设计、施工价款的,而且财务上分别核算钢结构、设备、材料收入和安装收入的,则钢结构、设备、材料收入按照17%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安装服务按照11%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施工合同中未分别注明的,则钢结构、机电设备和材料在企业一年当中的收入比重超过50%的,按照17%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在企业一年当中的收入比重未超过50%的,按照11%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女会计:如此说来,钢结构企业的这种混合销售行为,有没有什么合理的税收规划呢?
税博士:税收筹划首先可以,将钢结构安装作为建筑企业集团的一个业务板块,不要将钢结构单独注册成一家钢结构的生产制造企业,实现钢结构销售收入在建筑集团整个一年收入中的比重低于50%,依照按11%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企业销售钢结构和提供钢结构安装服务全部按11%税率征收。
为了规避钢结构销售收入在企业一年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超过50%,则将钢结构生产业务独立出来,单独成立一家专门生产销售钢结构的企业。形成一家是专门从事钢结构安装的建筑企业,一家是生产钢结构的生产企业,两家企业是独立法人,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然后让业主或发包方与钢结构安装企业签订钢结构安装的甲供材合同,同时,让业主或发包方与钢结构生产企业签订采购合同,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钢结构安装公司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安装部分按3%征收率征税,钢结构销售按17%税率征收。
[提示]这里只是以一种典型的企业来进行举例说明的,我们的目的只是为了向大家说明混合销售行为及存在这种行为的企业在缴税时需要考虑到的问题。可能有些企业经营项目不一样,所涉及的税务问题也不能完全按照上面的方法来进行筹划,有其他需要细致筹划的企业,还是建议谨慎行事,不可过于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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