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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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概念
违反我国刑法、应受刑罚惩罚 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特征
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刑事违法性
应受刑罚处罚性
犯罪的分类
自然犯
法定犯
国事犯罪
普通犯罪
亲告罪
非亲告罪
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 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 度,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 观和主观要件有机统一
共同要件
说明该罪危害了什么利益的要件
说明该罪在什么条件下,用什么样的行为 使客体受到侵害的要件
说明该罪由某人实施的要件
说明行为人在实施该罪时的主观心理状态 的要件
犯罪构成的分类
单一的犯罪构成
复杂的犯罪构成
基本犯罪构成
修正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
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二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 相辅相成,共同服务于正确认定犯罪
二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 相辅相成,共同服务于正确认定犯罪
联系: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 抽象,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 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类别
一般客体
同类客体
直接客体
简单客体
复杂客体
主要客体
次要客体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关系
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 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 对象则未必
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 犯罪对象则不是
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外在行为及相关因素
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的时间、地点、手 段
危害行为
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在其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实 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人体动静
是由行为人的心理支配的动静。这是危害行为的 主观内在特征
是一种刑法明文禁止的人体活动
不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
欠缺有意性的行为
欠缺有害性的行为
欠缺刑事违法性的行为
危害行为的分类
作为
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 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 直接违反禁止性的罪刑规范
实施方式
利用行为人自身条件的作为
不作为
犯罪人有义务实施且可能 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 “当为而不为”
构成条件
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 义务
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
未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 危害结果
类型
纯正的不作为犯
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持有
危害结果
广义的危害结果
狭义的危害结果
特征
只能是危害行为对犯罪的直接客体所造成的危 害结果即直接危害结果
依照刑法规定属于构成要 件的一部分
作为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狭义危害 结果对于定罪具有重要意义
种类
物质性结果
非物质性结果
实害结果
危险结果
直接结果
间接结果
构成要件结果
非构成要件结果
因果关系
特点
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的共性
条件性和具体性
复杂性
特殊性
范围的特定性
内容的特定性
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假定的因果关系
重叠的因果关系
流行病学的因果关系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中断的因果关系
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 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能力
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年龄、精神 状况、生理功能发育状况
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
刑事责任年龄
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 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 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年龄的计算
跨年龄段的处理
行为人在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前后均 实施了犯罪行为,只能依法追究其达到法定刑事责任 年龄后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不适用死刑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 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 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 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 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不成立累犯
从宽适用缓刑
免除前科报告义务
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立法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 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 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 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 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 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 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 治教育
老年人犯罪的宽宥
从宽处理
原则上不适用死刑
从宽适用缓刑
精神障碍
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生理功能丧失
生理醉酒
特殊身份
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 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一般主体
特殊主体
分类
自然身份
法定身份
定罪身份
量刑身份
单位犯罪
特征
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 关、团体
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由直接责任人员实 施的犯罪
必须由刑法分则性条文明确规定
一般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处罚原则
两罚制
单罚制
概述
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 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包括犯罪的故意与过失(统称为罪过)、 犯罪的目的与动机等因素
犯罪故意
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 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 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两项因素
认识方面的因素
意志方面的因素
类型
直接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 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 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
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 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的心理态度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关系
两者均属故意的范畴,在认识因素上 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有明确 的认识,在意志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都不 排斥,这是两者的相同点
在认识因素上有所不同。直接故意既可 以认识到危害结果必然发生,也可以认识到危 害结果可能发生;而间接故意只能是认识到危 害结果有可能发生
在意志因素方面,两者对危害结果发生 的态度不同。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出现是积 极追求的、希望的;而间接故意则是放任、漠 不关心的
在成立条件上,特定危害结果发生与否, 对二者成立的意义不同
犯罪过失
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 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 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 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类型
过于自信的过失
在认识因素上
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 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在意志因素上
行为人之所以实施行为, 是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过于自信的过失心理与间接故意的心理在 认识因素上都预见到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 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都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 生,因而两者容易混淆
认识因素上有所不同
意志因素有重要区别
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虽不是希望结果发 生,但也 不反对、不排斥危害结果的的发生, 因而也就不会凭借什么条件和采取什么措施 去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听之任之的态 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不仅不希望危害结果 的发生,同时也不放任发生,即排斥、反对 结果发生,因而在预见到危害可能发生时, 仍然相信凭借一定的有利因素能够避免结果 的发生
疏忽大意的过失
指行为人应当 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 生了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
意外事件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 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 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 所引起的情形
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界限
.两者都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 并因此发生了危害结果
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 当时的情况,意外事件是不可能预见、不应当 预见而没有预见;疏忽大意的过失则是对危害 结果的可能发生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由 于其疏忽大意而导致了未能实际预见
不可抗力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 损害结果,但并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 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
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 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犯罪动机
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 犯罪目的的内在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关系
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和基础 ,犯罪目的来源于犯罪动机,犯罪动机促使 犯罪目的的形成。报复动机产生非法剥夺他 人生命的目的
两者有时所反映的需要是一致的。 如出于贪利动机实施以非法占有目的的侵犯 财产犯罪即是如此
两者都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 中存在的主观心理活动,它们的形成和作用 都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及行为的社会危 害性程度
概念
某一行为从形式上看符合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基于某种特殊的情况而实质上没有社会危害性,因而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概念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 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 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 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要件
起因条件——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图
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
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特殊防卫权
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所实施的防卫行为, 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不负刑事责任 的情形
行凶
杀人、抢劫、强奸、绑架
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一般防卫与特殊防卫的关系
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的概念
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应当按照行为人触犯的有关条文和罪名酌情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 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 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合 法权益的行为
避险起因
指只有存在着对国家、公 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 权利的危险,才能实行紧急避险。不存在一 定的危险,也就无所谓避险可言。 一般来说, 造成危险的原因有人的行为、自然界的力量 (火灾、洪水、山崩、地震等)、来自动物 的侵袭(牛马践踏、猛兽追扑等)
避险意图
是紧急避险构成的主观 条件,指行为人实行紧急避险的目的在 于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 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 危险。因此,行为人实行紧急避险,必 须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为了保护非法 利益,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
避险的对象
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客体是 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避险时间
指正在发生的危险必须是 迫在眉睫,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 已直接构成了威胁。对于尚未到来或已经过去 的危险,都不能实行紧急避险。否则就是避险 不适时
避险的不得已
指只有在不得已即没 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时,才允许实行紧急 避险
避险限度
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指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其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避险过当
是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 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避险禁止
指某些人依法担任的职务或所从事的 业务本身,要求他们在特定的危险环境或状 态下坚守职责、履行义务。战士必须面对沙 场,消防队员必须扑火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异同
目的相同。都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
前提相同。都必须是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 时才能实施
责任相同。两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 损害时,都要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其一 ,危险来源不同,正的仅限于人为的不法 侵害,而紧的危险来源多种多样,既包括人 为的更包括自然力的影响
行为对象不同,正的只能是不法侵害者 本人,而紧的必须是第三者
行为的限制不同,紧的要求是不得已而 为之,而正无此要求
限度不同,紧的要求所造成的损害必须 小于所避免的损害,而正所造成的损害既可 以小于,也可以大于不法侵害所可能造成的 损害
概述
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中, 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状态
种类
犯罪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形态
犯罪未完成形态,具体包括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犯罪既遂
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 构成的全部要件
类型
结果犯
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 定物质性和有形的结果,才构成既遂状态的犯 罪
危险犯
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 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 遂标志的犯罪
行为犯
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 标志的犯罪
举动犯
指一经犯罪人着手实施其行为即告犯 罪既遂的犯罪类型
犯罪预备
行为人为实施犯罪已开始创造条件, 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着手 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形态
特征
客观上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
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
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而停止,是由于行 为人不能控制的原因
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别
犯意表示是指以口头、文字或其他方式对犯 罪意图的单纯表露
犯罪预备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刑法规 定原则上要作为犯罪处理;而犯意表示,还不 是行为,从行为人的客观表现上看,并不是在 为实施犯罪创造条件,因而并不会对社会产生 一定的危害,我国刑法对犯意表示没有规定给 予任何处罚
犯罪未遂
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具体犯罪构 成的实行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形态
特征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未得逞而停止下来
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 外的原因所致
类型
实行终了的未遂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能犯未遂
不能犯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 者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或者自 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未完成犯罪 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类型
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 止
特征
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
时空性——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自动性——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以继续 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 罪意图
彻底性——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
中犯的刑事责任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 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中止犯在处罚时必须从宽。 2.中止犯的从宽幅度超过从轻处罚。 3.对具体中止犯究竟是免除处罚还是减轻处罚,应以 犯罪中止形态是否造成损害为根据。
犯罪预备、中止和未遂的区别
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条件
主体必须是在二人以上
其一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 其二,两个以上的单位 其三,自然人与单位
形式
任意共同犯罪
必要共同犯罪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简单共同犯罪
复杂共同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
特殊共同犯罪
共犯类型和刑事责任
主犯及其处罚原则
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 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 罪分子。
从犯及其处罚原则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
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及其处罚原则
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人
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 罚
教唆犯及其处罚原则
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即故 意引起他人实行犯罪决意的人
对于超出教唆人教唆范围的犯罪,教唆人不 应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在刑法中已从教唆行为中分离出来的带 有教唆性质的犯罪,不能作为教唆犯处理
教唆犯本身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对于教唆 犯,应按其所教唆的罪定罪处罚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 起的作用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 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1)教唆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 (2)教唆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人。
间接正犯
指行为人 不必出现在犯罪现场,也不必参与共同实施,而 是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从而 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犯罪人。 一般认为,间接正 犯不与被利用者构成共同犯罪
主要类型
1.利用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犯罪; 2.利用精神病人实施犯罪; 3.利用他人无罪过行为实施犯罪;4.利用他人合法行为实施犯罪(诬告陷害); 5.利用他人过失行为实施犯罪(医生利用护士注意力 不集中); 6.利用有故意的工具实施犯罪。
罪数判断标准
犯罪构成是判断行为构成一罪或 数罪的标准
一罪的类型
单纯的一罪
实质的一罪
法定的一罪
处断的一罪
数罪的类型
(一)同种数罪和异种数罪 (二)并罚的数罪和非并罚的数罪
犯意转化与另起犯意
犯意转化
指行为人在犯罪行为的进行过程 中改变犯罪故意,从而导致此罪与彼罪的转化
另起犯意
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某情形出现停止 原犯罪行为而另起其他犯罪故意实施另一个犯罪行为
比较
犯意转化是此罪转彼罪,因而仍为一罪;另 起犯意是前一犯罪行为停止后(或既遂或终止或未遂),行为人又另外产生犯意实施其他犯罪行为,故实为数罪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法律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事实的认识错误
行为性质错误
工具错误
因果关系的错误
打击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