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标志,交通设施相关内容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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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设施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交通标志
分类
按作用分类
主标志
禁令标志 :禁止或限制道路使用者交通行为的标志
指示标志 :指示道路使用者应遵循的标志
警告标志 :警告道路使用者注意道路 、交通的标志
指路标志 传:递道路方向 、地点 、距离信息的标志
旅游区标志 :提供旅游景点方向 、距离的标志
告示标志 :告知路外设施 、安全行驶信息以及其他信息的标志
辅助标志
辅助标志设在主标志下方 ,对其进行辅助说明的标志
按显示位置分类
路侧标志
路上方标志
按版面内容显示方式分类
静态标志
可变信息标志
按光学特性分类
逆反射标志
照明标志
内部照明标志
外部照明标志
发光标志
按设置的时效分类
永久性标志
临时性标志
按标志传递信息的强制性程度分类
必须遵守标志
禁令标志
指示标志
非必须遵守标志
标志颜色的基本含义
标志颜色的对应使用
形状
正八边形 :用于禁令标志中的停车让行标志
倒等边三角形 :用于禁令标志中的减速让行标志
圆形 :用于禁令标志和指示标志
正等边三角形 :用于警告标志
叉形 :用于 “叉形符号 ”警告标志
矩形 :用于指路标志 、旅游区标志 、告示标志和辅助标志 ,以及部分禁令标志 、指示标志和警告 标志等
字符
道路交通标志的字符包含以下要求
a) 规范 、无歧义
b) 按从左至右 、从上至下顺序排列 。一 个地名不应写成两行或两列 ;一 块标志上文字不应既有横排又有竖排
c) 根据需要 ,可并用汉字和其他少数文字。 标志上文字不应超过 2种 。 除有特殊规定之外 , 汉字应排在其他文字上方。
d) 标志上使用英文时 ,地名用汉语拼音 ,应按照 GB17733的规定执行 ,第 一 个字母大写 ,其余小写 ;交通标志专用名词宜全部大写 ,如 “EXIT”。
e) 出口标志上的字母应大写
f)汉字 、字母 、阿拉伯数字等应采用道路交通标志字体
除特殊规定外 ,指路标志汉字高度 一 般值应根据设计速度按下表选取。 字高可根据设置路段的自由流第 85位速度 ( 85 )进行调整 。路上方指路标志 、单向三车道及以上道路路侧的指路标志字高可 增大 5 cm~10 cm。汉字字宽和字高应相等。
除特殊规定外 ,指路标志的阿拉伯数字和其他文字的高度应根据汉字高度确定 ,其与汉字高度 的关系宜符合表4的规定。 特殊情况下 ,高度经论证可降低 ,但不应低于规定值的 80%。 小数点后的 阿拉伯数字高度宜为汉字高度的 1/2~2/3
除本文件规定的禁令标志 、指示标志和警告标志外 ,用文字表示的禁令标志 、指示标志和警告标 志的字高应按表 3确定 。特殊情况下 ,警告标志的字高经论证可适当降低 ,但不应小于表 3字高下限值 的 60%
旅游区标志的字高宜取表 3 的下限值 ;用于指路标志上的旅游区标志字符高度应按表 3确定
辅助标志和告示标志的字高 一般值可按照表 3规定值的 50%确定 ,但最小值不应小于 10 cm
尺寸
禁令标志和指示标志的尺寸代号 ,见图 1。其各部分尺寸的 一 般值应根据设计速度按表 7 选取 。 可根据设置路段的 自 由流第 85位速度 ( 85 )进行调整 。设置空间受限制时 ,如果采用柱式标志可采用 最小值 。
设置空间受限制而采用柱式标志的禁令标志 、指示标志小于最小值时 ,其他禁令标志 、指示标志 小于表 7规定的 一 般值时 ,仅表示信息告知
旅游指引标志 、告示标志和辅助标志的大小应根据字高 、字数及图形排列情况确定 。旅游符号 标志尺寸宜采用 60cm×60cm ,速度低 、交通量小的道路上可采用 45cm×45cm
矩形标志板的四个端角宜为圆弧形端角 ,指路标志 、旅游指引标志 、告示标志和辅助标志板的圆 弧半径如图 3所示 ,其他标志板圆弧半径为 4 cm
临时性标志尺寸可根据作业区或交通事件管理区的限制速度确定
设置于隧道内的指路标志 ,字高按设计速度或限制速度选取 。净空受限时 ,经论证可减少信息 、 或将 一 块标志内容合理拆分设置
设置
道路交通标志宜设置在车辆行进方向道路右侧 ,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在车辆行进方向道路左侧 、两侧同时设置或设置在路上方。
为保证视认性 ,同 一 地点需要设置两个以上标志时 ,宜安装在 一 个支撑结构上 ,但最多不应超过 4个。
原则上应避免不同种类的主标志并设 ,如禁令标志与指路标志。
停车让行标志 、减速让行标志 、解除限制速度标志 、禁止超车标志 、解除禁止超车标志 、会车先行 标志 、会车让行标志宜单独设置。 如条件受限制无法单独设置时 ,一 个支撑结构上不应超过两个标志 , 辅助标志不计。
警告标志不应与停车让行标志 、减速让行标志设在 一 个支撑结构上。 警告标志不宜多设。 同 一 地点需要设置两个以上警告标志时 ,原则上只设置其中最需要的 一 个。
一 个支撑结构上并设的标志应按禁令标志 、指示标志和警告标志的顺序从上往下 、从左往右 设置。
禁令标志和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禁止 、限制或遵循开始的位置。 部分禁令标志开始路段的路口前 适当位置宜设置相应的指路标志提示 ,使被禁止 、限制车辆能够提前采取行动 。
警告标志前置距离 一 般根据道路的设计速度按表 9 选取。 也可考虑所处路段的限制速度或 自 由流第 85位速度( 85 )按表 9进行适当地调整
除另有规定外 ,标志安装时板面垂直于行车方向 ,视实际情况调整其水平或俯仰角度
标志安装应避免标志板面对驾驶人造成的眩光
路侧标志应与道路中线垂直 ,或与垂直方向成 一 定角度 。其中 ,禁令标志 、指示标志为 0°~10° 或 30°~45°);其他标志为 0°~10°
路上方标志的板面宜面向来车俯仰 0°~15°
路侧标志内边缘不应侵入道路建筑限界 ,距车行道 、人行道 、渠化岛的外侧边缘或土路肩应不 小于 25cm
除临时性标志外 ,没有路缘石的道路,路侧标志下边缘距路面的高度符合以下要求 ,有路缘石 的道路,路侧标志下边缘距路缘石顶面的高度符合以下要求
a) 一 般为 150cm~250cm
b) 小型车比例较大的道路,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 ,但不宜小于12O cm
c) 路侧有行人时 ,应不小于 210cm ;有非机动车时 ,应不小于 230cm
d) 线形诱导标的高度宜降低 ,在不影响非机动车和行人的情况下应不小于 12Ocm
标志支撑方式
柱式
单柱式
单柱式是标志板安装在 一 根立柱上 ,适用于中 、小型尺 寸的禁令 、指示 、警告等标志
多柱式
多柱式是标志板安装在两根及两根以上立柱上,适用 于长方形标志。
悬臂式
分为单悬臂式 、双悬臂式 ,标志板安装于支撑的悬臂上
悬臂式适用于以下 情况 :
受空间限制 ,柱式设置有困难
道路较宽 、交通量较大 、外侧车道大型车辆阻挡内侧车道小型车辆视线
视距或视线受限制
门架式
标志安装在门架上。 门架上各标志板的底部高度宜保持一 致。门架式适用于以下情况:
受空间限制 ,柱式设置有困难
视距或视线受限制
同向三车道及以上道路
交通量较大 、外侧车道大型车辆阻挡内侧车道小型车辆视线
交织 、分流和合流密集 ,车道使用复杂的路段 , 如,互通式立体交叉间隔距离较近标志设置 较密处 、高速公路与高速公路相交的互通式立体交叉主线区域等
出口匝道为 2 车道及以上
出口匝道在行车方向的左侧
附着式
按附着板面所处位置不同 ,分为路上方附着式 、路侧附着式 。标志附着安装在路上方或路侧的构造物上 。
标志照明满足以下要求
应采用白色光源 。标志照明应保证工作正常 、稳定 。道路照明不属于标志照明。
内部照明将光源安装于标志板结构内部 ,分为单面显示 、双面显示 ,要求如下 :
内部照明标志应根据板面大小 、所受风力等进行结构设计
确保标志板面照度均匀 ,在夜间具有 150m 以上的视认距离
金属构件应防腐处理合格 ,防雨防尘 ,电器元件耐久可靠 ,检修方便
外部照明将光源安装于标志外部下前方或其他适当位置照亮标志面 ,要求如下 :
外部照明光源的显色指数(Ra)不应低于 80,光源应进行专门设计 ,照明灯具及其阴影不 应影响标志认读
光源在标志面上的照度应均匀 ,最大照度与最小照度之比应小于 4,在夜间具有 150m 以 上的视认距离
外部照明光源不应造成眩 目
支撑灯具的金属构件应防腐处理合格 ,电器元件耐久可靠 ,检修方便
发光标志工作正常 、稳定 ,并满足以下要求
发光部分可采用高亮度发光二极管(LED)等器件或材料 ,非发光部分宜采用逆反射材料
在夜间具有 150m 以上的视认距离
如果闪烁 ,所有发光单元应同步 ,闪烁频率宜为 50 次/min~60次/min
使用和维护
标志板背面不应用作宣传 、广告 ,应为灰色 、黑色或金属原色并避免眩光
标志安装时 ,可在标志板背面或立柱上粘贴标志管理的相关信息 。背面粘贴的信息不应有彩色 或反光 ,可与标志板背面颜色相同 ,如果是文字 ,字高应小到不被驾驶人看到 。
除特别规定之外 ,标志可单独使用 ,也可以和标线配合使用
制作
结合版面文字或图形排列 ,安装在支撑结构上的标志板可留不大于 10cm 的缝隙 ,见图 9,但应 注意缝隙不宜留在文字 、图案等上 ,并应避免逆光环境下影响视认 。也可采用其他便于运输 、安装但不 影响标志视认的措施 。
主标志
禁令标志
停车让行标志
停车让行标志设置位置宜靠近停车让行标线 ,当路口设有人行横道线时 ,停车让行标志应设置在人 行横道线前 ,距离人行横道线边缘 2m~3m,并不应妨碍交叉 口通视三角区视距。
减速让行标志
减速让行标志设置位置宜靠近减速让行标线 ,当路口设有人行横道线时 ,减速让行标志应设置在人 行横道线前 ,距离人行横道线边缘 2m~3m,并不应妨碍交叉 口通视三角区视距。
会车让行标志
表示车辆会车时 ,停车让对方车先行
禁止通行标志
表示禁止一切车辆和行人通行
禁止驶入标志
表示禁止 一 切车辆驶入(含非机动车)。根据需要可重复设置 ,复设置时两块禁止驶入标志间距为 60m~150m
禁止转弯标志
禁止直行标志
禁止掉头标志
(解除)禁止超车标志
禁止车辆停放标志
标志与行车方向夹角应为 30°~45°
禁止车辆长时停放标志
标志与行车方向夹角应为 30°~45°
禁止鸣喇叭标志
限制宽度标志
设在最大容许宽度受限制的地方。 道路净宽符合标准规范时不需设此标志。 设置此标志的路段 ,在进入此路段的路口前宜设置相应 的指路标志提示绕道行驶 。
限制高度标志
设在最大容许高度受限制的地方。 道路净高符合标准规范时不需设此标志。 设置此标志的路段 ,在进入此路段的路 口前宜设置相应 的指路标志提示绕道行驶
限制质量标志
设在需要限制车辆质量的桥梁两端
限制轴重标志
设在需要限制车辆轴重的桥梁两端
(解除)限制速度标志
解除限制速度标志应和限制速度标志配合使用 。 以另 一 块不同限速值的限制速度标志表示前一 限速路段结束时 ,可不设解除限制速度标志 。
停车检查标志
禁止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驶入标志
区域禁止(或限制)及解除标志
设在禁止或限制区域的所有入口处(禁止或限制)及出口处(解除禁止或限制)
指示标志
直行标志
表示 一 切车辆只准直行
向左(或向右)转弯标志
表示 一 切车辆只准向左(或向右)转弯
直行和向左转弯 (或直行和向右转弯)标志
表示 一 切车辆只准直行和向左转弯 (或直行和向右转弯)
向左和向右转弯标志
表示 一 切车辆只准向左和向右转弯
分隔带右侧 (或左侧)驶标志
表示一 切车辆只准在分隔设施的右侧 (或左侧)行驶 ,设在交通岛 、行人二次过街安全岛 、中央分隔带等设施的端部
环岛行驶标志
表示 一 切车辆只准靠右环行 ,环内车辆具有优先权 ,车辆进入环岛时应让环 内车辆优先通行
单行路标志
鸣喇叭标志
表示机动车行至该标志处应鸣喇叭 ,以提醒其他道路使用者注意
开车灯标志
表示机动车行至该标志处应开启车灯
最低限速标志
最低限速标志应与限制速度标志配合设置在同 一标志结构上 ,不单独使用 。路侧安装时 ,限制速度 标志居上 ,最低限速标志居下 ;路上方安装时 ,限制速度标志居左 ,最低限速标志居右 。
会车先行标志
设置了会车先行标志的道路另一端应设置会车让行标志,设置了会车让行标志的道路另一端可不设置会车先行标志
人行横道标志
车道行驶方向标志
XXX车行驶标志
XXX车道标志
行人标志
表示该段道路仅供行人步行 ,任何车辆不准进入。设在步行街两端起点处 。有时段规定 时 ,应用辅助标志说明 。
非机动车与行人通行标志
表示该道路仅供非机动车与行人通行 ,机动车不准进入
不同的专用车道标志并设标志
非机动车推行标志
靠右侧车道行驶标志
设在高速公路 、一 级公路 ,货车比例较高的路段起点 、交叉 口入口或互通立交加速车道终点后 。应加辅助标志说明靠右侧车道行驶的车型 。
停车位标志
需要和停车位标线配合使用 。有车种专用 、时段或时长限制时 ,可用辅助标志表示,停车位标志与行车方向夹角应为 30°~45°
允许掉头标志
硬路肩允许行驶标志
货车通行标志
警告标志
交叉路口标志
急弯路标志
用以警告车辆驾驶人前方有急弯
反向弯路标志
连续弯路标志
陡坡标志
连续下坡标志
窄路标志
窄桥标志
双向交通标志
注意行人标志
注意儿童标志
注意残疾人标志
注意非机动车标志
注意电动 自行车标志
注意牲畜标志
注意野生动物标志
注意信号灯标志
注意落石标志
注意落石标志
易滑标志
傍 山险路标志
堤坝路标志
村庄标志
隧道标志
驼峰桥标志
路面不平标志
减速丘标志
过水路面(或漫水桥)标志
铁路道口标志
事故易发路段标志
注意障碍物标志
注意障碍物标志
施工标志
该标志为橙色底或荧光 橙色底 、黑图形
交通事故管理标志
该标志为粉红色底或荧光粉红色底 、黑文字 。作为临时性标志支设在进行交通事故管理的路 段前适当位置 。
建议速度标志
注意潮汐车道标志
注意保持车距标志
注意合流标志
注意车道数变少标志
避险车道标志
注意路面结冰 、注意雨 (雪)天 、注意雾天 、注意不利气象条件标志
注意前方车辆排队标志
线形诱导标
用以引导行车方向 ,醒驾驶人谨慎驾驶 ,注意前方线形变化 。线形诱导标为黄底 黑图形 、无边框 ,形状为矩形
线形诱导标的下缘至路面或路缘石的高度应不 小于 1.2m,标志板应尽可能垂直于驾驶人的视线 。
线形诱导标应至少设置 3 块 ,第 一 块应设置在曲线起点前
注意积水标志
设在下穿道路等雨天易积水的路段 ,车行道路面标高最低处附近的位置 。 可在注意积水 标志的上方设置 “注意积水”辅助标志 。
一般道路指路标志
一般规定
指路标志上使用禁令标志和指示标志时 , 一个方向上使用的禁令标志和指示标志不应多于1块 , 整块标志上使用的禁令标志和指示标志不应多于 2块 。
同 一 横断面指路标志上路名 、路名编号 、地名信息数量之和 一 般为 3 个~4个 ,不 宜超过 6个 ;交叉路口预告标志和交叉路口告知标志版面中 ,同一个方向指示的 目 的地信息数 量不应超过 2个 ,同 一方向选取两个信息时 ,在 一 行或两行内按照信息由近到远的顺序由左 至右或由上至下排列 ,且指直行方向信息不宜竖向排列
地名信息宜省略属性信息 : 如,省 (自治区 、直辖市)、市 、县 、乡 、村 。 当省略属性信息可能造成 误解时 ,可使用属性信息 。
分类
路径指引标志
交叉路口预告标志
交叉路口告知标志
确认标志
地点指引标志
地名标志
分界标志
地点识别标志
道路沿线设施指引标志
停车场(区)志
错车道标志
港湾式紧急停车带标志
人行天桥标志和人行地下通道标志
无障碍设施标志
服务站标志
停车点标志
观景台标志
应急避难设施(场所)标志
超限检测站标志
其他道路信息指引标志
路径指引标志
交叉口预告标志
图形式
堆叠式
车道式
当两条或多条路线有路段重合时 ,应 同时指引各条路线 。道路编号应按行政等级的高低 ,从上到下或从左到右的顺序排列 。行政等级相同 时 ,道路编号应从小到大 ,按从上到下或从左到右的顺序排列 。
交叉路口预告标志宜设在交叉路口前 12Om~300m处 。具体位置应综合考虑设计速度或运 行速度 、路侧条件 、道路线形等因素确定 。设置在城市道路上时 ,如条件受限 ,可向交叉路 口适当移动 , 但距交叉路口不应少于 100m且不应遮挡交叉路口告知标志。
交叉路口告知标志
用以告知交叉路口形式 、交叉道路的编号或名称 、通往方向 、路线方向等信息 。
设在交叉路口处的交叉路口告知标志应为道路编号 、路名 、道路名称方向标志 ,可与路口公共 设施的杆件共杆设置。
确认标志
道路编号标志表示当前道路编号 ,应设在交叉路 口后 10m~60m 范围内
路名标志表示当前道路名称 ,设在交叉路口后 10m~60m范围内 。标志板应正对行车方向 。 标志版面中的文字宜按从左到右方式排列 ,不宜竖排 , 一个道路名称不应排成两行 。特殊情况下 ,标志版面中的文字可竖排 ,仅用于 一 个路名时 ,并应从上到下排成一 列 。
地点距离标志指引前方经过的重要道路编号 、道路名称 、地名和距离。设在交叉路口后约 100m 处 。两交叉路口 间距较大时 ,可重复设置 。地点距离信息应由近及远 , 按自上而下的顺序排列 。地点距 离信息不宜超过三行 。
地点指引标志
地名标志
分界标志
地点识别标志
道路沿线设施指引标志
停车场(区)标志
错车道标志
港湾式紧急停车带标志
人行天桥标志和人行地下通道标志
无障碍设施标志
服务站标志
停车点标志
观景台标志
应急避难设施(场所)标志
超限检测站标志
其他道路信息指引标志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指路标志
一般规定
指路标志信息选取应遵循以下原则
关联 、有序 、连续
便于不熟悉路网 、但对出行路线有所规划的道路使用者确定当前位置 ,选取适合路径到达 目 的地
信息量适中 :同 一 横断面指路标志不宜超过 3 块 ,地名信息数量之和不宜超过 3 个
地名信息宜省略属性信息 :如 省 (自治区 、直辖市)、市 。 当省略属性信息可能造成误解时 ,可 使用属性信息
跨境公路,指引邻国地名信息时 ,应使用国家信息
同 一 个出 口 的不同方向 ,地名信息应不同
当道路路线方位走向较为明确时 ,可增加地理方位信息
指引信息是有编号的道路时 ,绿底上使用道路编号 ;指引信息是无编号的 一 般道路时 ,绿底上使 用蓝底白字的道路名称 ;指引信息是无编号的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时 ,绿底上使用白底绿字的道路名 称 ;指引信息是旅游景区时 ,绿底上使用棕底白字白图案的旅游景区名称或图形
分类
路径指引标志
沿线信息指引标志
沿线设施指引标志
路径指引标志
入口预告标志
用以指引进入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的入口 ,设在驶入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前的 一 般道路 上适当位置 ,也可以在 一 般道路上的指路标志上指引 。入口 预告标志第 一 行是进入高速公路的编号或 城市快速路的名称 ;第二行是进入道路的方向 ,一 般以 A 层信息要素为主 。 如果进入的道路是到达 一 个方向的 ,应取 1个地名 ,地名后宜增加 “方向 ”;如果进入的道路是到达两个方向的 ,应取 2个地名 。
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入口周边是县级以上城市 、较大乡镇聚居地 、著名地点或国道 、省道 、城 市主干道 ,驶入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前 1个或 2个主要交叉路口 的指路标志上应指示前方高速公路 或城市快速路信息 。
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入口周边是县级以上城市 、较大乡镇聚居地 、著名地点或国道 、省道 、城 市主干道 ,驶入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前 1个或 2个主要交叉路口 的指路标志上应指示前方高速公路 或城市快速路信息 。
用以表明高速公路的编号 ,用于指路标志上 ,一 般不单独使用 。
地点方向标志
高速公路编号
国家高速公路编号 ,由 “国家高速 ”和编号两部分组成 ,其中 “国家高速 ”应为红底 、 白字 。 省级高速公路编号 ,由 “X 高速 ”和编号两部分组成 ,其中 “X 高速 ”应为黄底 、黑字 ;“X”应为所在省 、自治区或直辖市的简称 ,如 “苏 ”“院 ”等 。
命名编号标志
路名标志
路名标志设在城市快速路互通式立体交叉加速车道的渐变段终点 后适当位置作为确认标志 ,可在主线重复设置 。
地点距离标志
用以预告前方要经过的重要地点 、道路名称或编号以及距离 ,设在互通式立体交叉加速车道的 渐变段终点后 1 km 附近适当位置作为确认标志 。互通式立体交叉间距大于 5 km 时应设置该标志 , 互通式立体交叉间距大于 10km 时 ,可重复设置 。
出 口编号标志
用以表示出 口编号。 该标志不单独设置 ,通常设置于出 口预告标志 、出 口方向标志的顶角处 ,并根 据出 口相对位置设置在左上角或右上角 。
出 口预告标志及 出 口 方向标志
用以预告和指引出 口 ,在距离基准点 2 km、1 km、500m 和基准点处应分别设置 2 km、1 km、 500m 出 口预告标志 , 出口方向标志 ;并应同时附着出 口编号标志。 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在距离基准点 3 km 处 ,宜增加 3 km 出 口预告标志。 城区互通式立体交叉间距较近时 ,可不设 2 km 出 口预告标志。
出 口预告标志与出 口方向标志上信息应相同 ,第一 行为出 口到达的道路编号或名称 ;第二行为出 口 后去往的地名 。如果出 口后去往 1个方向 ,宜取 1个地名 ;如果出 口后去往 2个方向 ,宜取 2个地名 。
300m、200m、100m 出 口预告标志
用以预告距离出 口 300m、200m、100m ,有条件时设置在距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的基准点 300m、 200m、100m处
出口标志
用以指引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出 口 ,设置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驶出匝道的分流鼻端部
下一出口预告标志
当互通式立体交叉间距大于 8 km 时 ,可设置下 一 出 口预告标志 ,预告下 一 出 口 的信息和距离 。 如果设置该标志 ,设在 500m 出 口预告标志的下方 。汉字字高可减小 ,数字字高宜不变 。
沿线信息指引标志
起点标志
终点预告标志
设在距离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终点前 2 km、 1 km、500m处 。与其他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相 接时 ,可不设置终点预告标志 。
终点标志
交通信息标志
里程牌和百米牌
停车领卡标志
特殊天气建议速度标志
沿线设施指引标志
紧急电话标志
救援电话标志
收费站预告及收费站标志
用以指示前方收费站 。根据需要 ,可在距收费广场渐变段起点 2 km、1 km、500m及渐变段起点处 对应设置收费站预告标志与收费站标志
电子不停车收费 (ETC)车道指引标志
用以指明电子不停车收费车道 ,设在收费广场渐变段起点前 300m 处 ,标志版面中宜指示收费车道数量 ,当车道数量超过 5 时 , 以5 车道表示 ,黄色箭头表示 ETC车辆的行驶方向 。 单向 4个收费车道时的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车道指引标志 。
电子不停车收费 (ETC)车道 、人工收费车道 、绿色通道标志
服务区预告标志
用以预告服务区的位置 ,分别设在距基准点 2 km、1 km、基准点及服务区入 口 处 。
停车区预告标志
用以预告停车区的位置。分别设在距基准点 1 km 处 、基准点及停车区入 口 附近 。如有 需要 ,可在距基准点 500m或路段适当位置增设一 块预告标志。
爬坡车道标志
旅游区标志
旅游指引标志
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沿线可直接到达 AAAA 级及以上旅游景区可设置旅游指引标志 ,一 般 道路沿线 AA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可设置旅游指引标志。 其他级旅游景区不应设置旅游指引标志。
一 块版面中旅游景点的数目不宜超过三个 ,旅 游景点应按照从近到远的顺序由上至下排列 。
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出 a 不直接到达旅游区时 ,不宜在出 口 前单独设置旅游区方向标志。
旅游符号标志
旅游符号标志可单独使用 ,也可组合使用 。但在同 一 立柱上组合的符号不宜多于 4个 。
告示标志
道路设施解释标志
用以告知驾驶人所在高速公路编号信息等
用以告知驾驶人交通监控设备信息
用于一 般道路 使用白底 、黑边框 、蓝色图形 ,见图 321a);用于高速公路 、城市快速路使用 白底 、黑边框 、绿色图形 ,见 图 321b)。
路外设施指引标志
用以指引对外服务的政府机关 、餐饮住宿 、24 小时药店等 。 每处标志指引 的信息数量不应超过 3条
行车安全提醒标志
驾驶时禁用手持电话标志
禁扔弃物标志
系安全带标志
交替通行标志
严禁空挡下坡标志
前方车道控制标志
告示标志的设置
告示标志的设置不应影响禁令 、指示 、警告和指路标志的设置和视认 。
告示标志之间以及告示标志与其他标志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表 20 的规定。
辅助标志
辅助标志应安装在主标志下面 ,紧靠主标志下缘
辅助标志种类和使用方法要求如下所列
表示时间 :根据需要对某些标志规定时间范围 ,应采用 24小时制。
表示车辆种类 、属性 :根据需要对某些标志规定车辆的种类 、属性。
表示方向 :根据需要对禁令标志或指示标志规定方向路段。
表示区域或距离
根据需要对禁令标志或指示标志规定区域的范围
根据需要对警告标志 、指路标志和旅游区标志表示到达所指示地点的距离
根据需要对警告标志和指路标志表示所指示设施或路段的长度
表示设置禁令 、指示 、警告标志的理由
组合辅助标志 :如果在主标志下需要安装 2 块以上辅助标志时 ,可采用图 345的组合形式 ,但 组合的信息不宜多于 3种
交通标线
护栏和栏杆
路基护栏
路侧计算净区宽度范围内有下列情况时,事故严重程度等级为中,应设置护栏
1 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边坡坡度和路堤高度在下图Ⅰ区、Ⅱ区阴影范围之内的路段三级、四级公路路侧有深度 30m以上的悬崖、深谷、深沟等的路段
2 有江、河、湖、海、沼泽等水深 1.5m 以上水域的路段
3 有Ⅰ级铁路、一级公路等
4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路外设有车辆不能安全越过的照明灯、摄像机、交通标志、声屏障、上跨桥梁的桥墩或桥台、隧道入口处的检修道或洞门等设施的路段
路侧计算净区宽度范围内有下列情况时,事故严重程度等级为低,宜设置护栏
1 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边坡坡度和路堤高度在上图Ⅲ区阴影范围之内的路段,三级、四级公路边坡坡度和路堤高度在上图Ⅰ区阴影范围之内的路段 内的路段ꎻ
2 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路侧边沟无盖板、车辆无法安全越过的挖方路段
3 高出路面或开挖的边坡坡面有 30cm 以上的混凝土砌体或大孤石等障碍物
4 出口匝道的三角地带有障碍物
高速公路和作为干线的一级公路,整体式断面中间带宽度小于或等于 12m,或 者 12m宽度范围内有障碍物时,必须设置中央分隔带护栏
作为集散的一级公路,整体式断面中间带应设置保障行车安全的隔离设施。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采用分离式断面时,行车方向左侧应按路侧护栏设置
一级公路平面交叉两端设置中央分隔带护栏和绿化设施时,不得影响通视三角区停车视距
设置路基护栏的防护等级应符合下表
迎交通流的护栏端头应按下列方法进行外展或设置缓冲设施
1 外展至土路肩宽度范围外;具备条件时,宜外展至计算净区宽度外
2 位于填挖交界时,应外展并埋入挖方路段不构成障碍物的土体内
3 无法外展时,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作为干线的二级公路应按本规范第 6.5.1条 和第 6.5.2 条的规定设置防撞端头,或在护栏端头前设置防撞垫;作为集散的二级公路及 三级、四级公路宜采用地锚式端头,并进行警示提醒或设置立面标记
4 作为干线的二级公路,宜考虑车辆碰撞对向车行道护栏下游端头的可能性
不同防护等级或不同结构形式的护栏之间连接时,应进行过渡段设计, 护栏过渡段的防护等级应不低于所连接护栏中较低的防护等级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作为干线的二级公路的隧道出入口等位置,护栏应进行过渡段设计;作为集散的二级公路及三级、四级公路的隧道出入口等位置,护栏宜进行过渡段设计
大型车辆所占比例较大的路段,除位于冬季风雪较大的地区外,中央分隔带护 栏宜使用混凝土护栏
护栏最小结构长度
通过过渡段连接的两种形式护栏的长度之和不应小于两种形式护栏的最小结构 长度的大值
相邻两段护栏的间距小于护栏最小结构长度时宜连续设置
桥梁护栏和栏杆
桥梁护栏和栏杆设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各等级公路桥梁必须设置路侧护栏
2 高速公路、作为次要干线的一级公路桥梁必须设置中央分隔带护栏,作为主要集散的一级公路桥梁应设置中央分隔带护栏
3 设计速度小于或等于60km/h 的公路桥梁设置人行道(自行车道)时,可通过路缘石将人行道(自行车道)和车行道进行分离,设计速度大于60km/h 的公路桥梁设置人行 道(自行车道)时,应通过桥梁护栏将人行道(自行车道)与车行道进行隔离
根据车辆驶出桥外或进入对向车行道可能造成的事故严重程度等级,应按下表的规定选取桥梁护栏的防护等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小桥、通道、明涵的护栏防护等级宜与相邻的路基护栏相同
2 公路桥梁采用整体式上部结构时,中央分隔带护栏的防护等级可按路基中央分隔带护栏的条件来确定
3 因桥梁线形、桥梁高度、交通量、车辆构成、运行速度或其他不利现场条件等因素 易造成更严重碰撞后果的路段ꎬ经综合论证,可在上表基础上提高1个或以上等级。其中,跨越大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高速铁路的桥梁以及特大悬索桥、斜拉桥等 缆索承重桥梁,防护等级宜采用八(HA)级
金属梁柱式护栏横梁横向承载力距桥面的加权平均高度Y
四(SB)级及以下防护等级的金属梁柱式护栏总高度不应小于 1.00m;五( SA)级 金属梁柱式护栏总高度不应小于 1.25m;六(SS)级及以上防护等级的金属梁柱式护栏高 度不应小于 1.5m
桥梁路缘石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桥梁不宜设置路缘石ꎮ 为减少护栏受到撞击而对桥面板 产生的影响需要设置路缘石时,其高度宜控制在 5 ~ 10cm 之间。路缘石内侧宜与横梁迎 撞面保持在同一平面内,或位于立柱和横梁迎撞面之间的适当位置。
带有路缘石的人行道(自行车道)只能用于设计速度小于或等于 60km/ h 且防护 等级为二(B)级的桥梁,路缘石高度宜为 15cm,不应超过20cm。路基路缘石与桥梁路缘 石高度不一致时,应在其高差的 20倍及以上的距离内进行过渡。设计速度大于 60km/ h 的桥梁,人行道(自行车道)与车行道之间应设置桥梁护栏。
各防护等级混凝土护栏的高度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值
各等级组合式护栏的总高度可在上述高度基础上增加 10cm
护栏迎撞面混凝土的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得小于 4.5cm
位于桥梁人行道的栏杆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从人行道顶面起,人行道栏杆的最小高度应为 110cm
2 栏杆构件间的最大净间距不得大于 14cm,且不宜采用横线条栏杆。采用金属网 状栏杆时,网状开口不应大于 5cm。
3 栏杆结构设计必须安全可靠,栏杆底座应设置锚筋, 其受力条件应满足现行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 (JTG D60)的规定
4 人行道栏杆构件之间的连接应采用能有效避免人员伤害且不易拆卸的方式
5 兼具桥梁护栏与人行道栏杆功能的组合式护栏应同时满足人行道栏杆和桥梁护 栏的构造要求
位于桥梁自行车道的栏杆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从自行车道顶面起,自行车栏杆的最小高度应为 140cm
2 自行车道栏杆的间距、构件连接、基础固定和组合护栏等应满足本规范第6.3.5 条的规定
3 根据需要,可在距自行车道顶面 110cm 处附着具有一定宽度的摩擦梁,以避免不 同高度自行车把的绊阻
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
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设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高速公路的中央分隔带开口必须设置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
作为次要干线的一级公路在禁止车辆掉头的中央分隔带开口处可设置中央分隔 带开口护栏
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宜设置在中央分隔带开口处的公路中心线位置,设置长度应能有效封闭中央分隔带开口
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的高度应与中央分隔带护栏的高度协调一致
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上部应设置轮廓标或反射体,颜色和设置高度宜与中央分隔带保持一致
位于有防眩要求路段的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上宜设置防眩设施
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防护等级宜与相邻路段保持一致,线形良好路段经论证 可低于相邻路段 1 ~ 2 个等级,但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不得低于三(Am)级
选取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形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有效地阻止非紧急车辆在中央分隔带开口处的通行
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应方便开启与关闭、具有可移动性ꎬ宜在 10min 内开启 10m 及以上的长度
应与相邻中央分隔带护栏能合理过渡
中央分隔带开口处活动护栏的两固定端安装应牢固,连接部分应具有防盗功能
缓冲设施
缓冲设施设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未进行安全处理的位于公路计算净区宽度内的路侧护栏,其上游端部应设置防撞垫或防撞端头
高速公路的互通式立体交叉主线分流端、匝道分流端等应设置可导向防撞垫,隧道入口段洞口等位置未进行安全处理时宜设置可导向防撞垫
孤立的上跨高速公路跨线桥中墩端部宜设置可导向防撞垫
收费站导流岛端部可采用非导向防撞垫
高速公路路侧计算净区宽度范围内有特殊形式的危险障碍物,不能采用其他方式 进行有效安全防护时,应设置可导向防撞垫或非导向防撞垫
防撞垫的平面布设应与公路线形相一致,设置于主线分流端、匝道出口或收费站导流岛前端时,防撞垫的轴线宜与防撞垫两侧公路路线交角的中心线相重叠,并与所在位置的其他公路交通设施相协调
防撞端头、防撞垫的防护等级如下表所示,应根据公路的设计速度选取。 因运行速度、交通量等因素易造成更严重碰撞后果的路段,应结合实际防护需求提高防撞端头、防撞垫的防护等级
视线诱导设施
轮廓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主线及其互通式立体交叉、服务区、停车区等处的进出匝道和连接道及避险车道应全线连续设置轮廓标,中央分隔带开口路段应连续设置轮廓标,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的视距不良路段、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 60km/ h 的路段、车道数或车行道宽度有变化的路段及连续急弯陡坡路段宜设置轮廓标,其他路段视需要可设置轮廓标
2 隧道侧壁应设置双向轮廓标,隧道内设有高出路面的检修道时,在检修道顶部靠近车行道方向的端部或检修道侧壁应增设轮廓标
3 轮廓标应在公路前进方向左、右侧对称设置,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按行车方向配置白色反射体的轮廓标应安装于公路右侧,配置黄色反射体的轮廓标应安装于中央分隔带。 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按行车方向配置的左右两侧的轮廓标均为白色。避险车道轮廓标颜色为红色。隧道路段、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轮廓标宜设置为双面反光形式。
直线路段轮廓标设置间距不应超过50m,曲线路段轮廓标设置间距不应大于下表的规定。 公路路基宽度、车道数量有变化的路段及竖曲线路段,可适当加密轮廓标的间隔。
设置于隧道检修道上的轮廓标应保持同一高度,设置于其他位置的轮廓标反射器 中心高度宜为 60 ~ 75cm, 有特殊需要时,经论证可采用其他高度。
在设置轮廓标的基础上,可辅助设置其他形式的轮廓显示设施,如在护栏立柱上粘贴反光膜等
安装轮廓标时,反射体应面向交通流,其表面法线应与公路中心线成 0° ~ 25°的 角度
在线形条件复杂的路段应设置反光性能较高、反射体尺寸较大的轮廓标。
隔离栅
隔离栅应根据地形进行设置,隔离栅的高度不宜低于 1.5 m,在动物身高不超过 50cm 等人烟稀少的荒漠地区,经分析论证后隔离栅高度可降低 10 ~ 20cm,靠近城镇区域的隔离栅高度不宜低于 1.8 m。
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路段外,高速公路、需要控制出入的一级公路沿线两侧 必须连续设置隔离栅,其他公路可根据需要设置
路侧有水面宽度超过 6m 且深度超过 1.5m 的水渠、池塘、湖泊等天然屏障的路段。
高度大于 1.5m 的路肩挡土墙或砌石等陡坎的填方路段。
桥梁、隧道等构造物,除桥头、洞口需与路基隔离栅连接以外的路段。
挖方高度超过 20m 且坡度大于 70°的路段。
隔离栅遇跨径小于 2m 的涵洞时可直接跨越,跨越处应进行围封
隔离栅的中心线可沿公路用地范围界限以内 20 ~ 50cm 处设置
防落网
防落物网距桥面的高度不宜低于1.8 m
防落物网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上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铁路、高速公路、需要控制出入的一级公路的车行或人行构造物两侧均应设置防落物网。
公路跨越通航河流、交通量较大的其他公路时,应设置防落物网。
需要设置防落物网的桥梁采用分离式结构时,应在桥梁内侧设置防落物网。
防落物网应进行防腐和防雷接地处理,防雷接地的电阻应小于 10Ω。
防落物网的设置范围为下穿铁路、公路等被保护区的宽度(当上跨构造物与公路 斜交时,应取斜交宽度)并各向路外延长 10 ~ 20m,其中上跨铁路的防落物网的设置范围还应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路堑边坡的地质条件和土体、岩石的稳定性。在高速公路或一级公路建筑限界内有可能落石,经落石安全性评价对公路行车安全产生影响的路段,应对可能产生落石的危岩进行处理或设置防落石网。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有可能落石并影响交通安全的路段,可根据需要设置防落石网。
防眩设施
一般规定
防眩设施应按部分遮光原理设计,直线路段遮光角不小于 8°,平、竖曲线路段遮光角为 8° ~ 15°,计算防眩设施的眩光距离采用 120m。
设置原则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中央分隔带宽度小于 9m 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宜设置 防眩设施
夜间交通量较大,且设计交通量中,大型货车和大型客车自然交通量之和所占比例大于或等于15% 的路段
设置超高的圆曲线路段
凹形竖曲线半径等于或接近于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G B01)规定的最小半径值的路段
公路路基横断面为分离式断面,上下车行道高差小于或等于2m 时
与相邻公路、铁路或交叉公路、铁路有严重眩光影响的路段
连拱隧道进出口附近
非控制出入的一级公路平面交叉、中央分隔带开口两侧各100m(设计速度 80km/ h)或 60m(设计速度 60km/ h)范围内可逐渐降低防眩设施的高度,由正常高度逐步过渡到开口处的 0 高度,否则不应设置防眩设施。 穿村镇路段不宜设置防眩设施。
在干旱地区,中央分隔带宽度小于 3m 的路段不宜采用植树防眩。
防眩设施连续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避免在两段防眩设施中间留有短距离不设置防眩设施的间隙
2 各结构段应相互独立,每一结构段的长度不宜大于12m
3 结构形式、设置高度、设置位置发生变化时应设置渐变过渡段,过渡段长度以50m 为宜
避险车道
避险车道宜设置在连续下坡路段右侧视距良好、车辆不能安全转弯的主线平曲线之前或路侧人口稠密区之前的路段,避险车道宜沿较小半径的平曲线路段的切线方向,如设置在直线或大半径曲线路段时,避险车道与主线的夹角宜小于 5°
避险车道入口之前宜采用不小于下表规定的识别视距,条件受限制时,识别视距应大于1.25 倍的主线停车视距.
避险车道制动床的宽度宜为 4 ~ 6m,高速公路宜设置救援车道,救援车道的宽度宜为 5.5m,救援车道与制动床间应设置具有反光性能的隔离设施
避险车道制动床材料宜采用具有较高滚动阻力系数、陷落度较好、不易板结和被雨水冲刷的卵(砾)石材料,材料粒径以 2 ~ 4cm 为宜
避险车道制动床末端应增设防撞桶、废轮胎等缓冲装置或设施
在避险车道长度不能满足要求时,经论证可在制动床中段以后适当位置设置阻拦索或消能设施。阻拦索或消能设施的安全性应经过实车试验验证,阻拦索或消能设施宜进行防盗处理。
其他交通安全设施
防风栅
公路上路侧横风与公路轴线交角大于 30°,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在路侧 上风侧设置防风栅
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 80km/ h 的公路上常年存在风力大于七级的路段
设计速度小于 80km/ h 的公路上常年存在风力大于八级的路段
隧道洞口、垭口、大桥等路段,瞬时风速大于下表的规定值时
防雪栅
防雪栅应设置在公路迎风一侧,当地形开阔、积雪量过大、风力很大时,可设置多排防雪栅
在风吹雪量较大且持续时间长、风向变化不大的路段,可设置固定式防雪栅,在风向多变、风力大、雪量多的路段,可采用移动式防雪栅
积雪标杆
公路积雪标杆宜设置在公路土路肩上,设置位置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以内
积雪标杆的设置间距可参考轮廓标的设置间距
降雪量较大、持续时间长且积雪覆盖车行道的公路路段,可设置积雪标杆
限高架
公路上跨桥梁或隧道内净空高度小于4.5m 时可设置防撞限高架,上跨桥梁或隧道内净空高度小于2.5m 时宜设置防撞限高架。在进入上述路段的路线交叉入口处适当位置,宜同时设置限高要求相同的警示限高架
限高架应与限高标志配合使用,限高架下缘距离路面高度不得小于限高标志限定的高度值, 根据需要可配置车辆超高监测预警系统
减速丘
减速丘可用于三级、四级公路进入城镇、村庄的路段,或者进入干线的支路上
减速丘的设置应全断面铺设,并设置相应的减速丘标志、标线、建议速度或限制速度标志
凸面镜
凸面镜可用于公路会车视距不足的小半径弯道外侧
凸面镜宜与视线诱导设施配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