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性权利不能为丈夫单方所享有,妻子也不能仅承担性义务,同样拥有拒绝发生性行为的权利。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本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违背妻子意志的手段奸淫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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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奸”之内容解说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婚内强奸”案做出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孙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未经对方同意,禁止在三年内接触、滋扰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上海这起“婚内强奸”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执行,开了“婚内强奸”入罪的先河,从这起判决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更加人性化、更加懂得尊重人权,能突破现有的道德、纲常伦理的范畴实属不易,这起案列的判决也彰显出来人权至上,确实是种进步。
近年由于各种原因,夫妻双方长时间异地分居的现象在逐年增加。夫妻长时间的异地分居,必然导致感情上的生疏,夫妻双方之间的“性暴力”等恶性事件在呈上升趋势,虐妻、肆意打骂妻子,把妻子当成自己的出气筒等,既然有了法律保障,受害的一方必要时要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这就需要广大的夫妻双方多多增加了解、增进感情,对对方多一份理解和包容,不要在发生所谓的“婚内强奸” 导致感情上蒙下阴影,甚至夫妻关系破裂,双方因此得不偿失。
“婚内强奸”到底算不算强奸?我国刑法对强奸有明确的定义,凡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均属强奸,刑法对强奸定义也无附加条件,比如排除“婚内强奸”等,如果我们从这个定义去理解强奸的话,“婚内强奸”应当属于强奸的范畴。广东佛山一例“婚内强奸”被判无罪,引发了人们对这个问题的思考和讨论,像佛山这样的“婚内强奸”被判无罪的现象在我国是普遍存在的,而这样的判决结果往往是基于当前的道德、纲常伦理、法律体系。
对于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本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违背妻子意志的手段奸淫妻子,丈夫是否构成强奸罪这一问题,我国学术界争议较大,对此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 全盘否定说
除了教唆,帮助他人强奸妻子,以及误认妻子是其他妇女而强行奸淫的,丈夫构成强奸罪的以外,丈夫强奸妻子的不构成强奸罪。丈夫基于合法婚姻存在这一前提性事实而不能成为强奸犯罪的主体。[8]因为配偶间的自愿性生活已作为婚姻契约中的一个当然组成部分而受到法律认可,只要婚姻契约不解除,性生活的合法性就不容置疑。丈夫与妻子进行性行为是其在行使自己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作为.....【全文阅读】
对婚内强奸该怎样正确界定
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它具有如下特征: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客观上行为必须具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10]这里的妇女并没有把妻子排除在外,而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关键所在.很明显,婚内强奸符合这个条件。
(二)从强奸罪的犯罪要件....【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