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制血亲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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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制血亲案例分析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甲女与丈夫乙婚后一直没有生育,后领养了一个女儿丙,现已22岁。甲女死后,乙因家境贫寒续弦未果。一天,乙的一个朋友对他说:“丙又不是你的亲生女儿,何不收其为妻,一则省事省钱,二则丙年轻貌美,正合适。”经朋友点拨,一日乙仗着酒性对丙说要娶其为妻,并欲行不轨,遭到丙坚决拒绝,后乙酒醒自责,二人恢复正常的父女关系。
法律分析:在本案中,乙与丙之间是养父与养女的关系,是拟制的直系血亲。婚姻法第26条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据此可以推定,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关系、继父或继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关系均具有同父母与亲生子女间的关系一样的法律效力,因此他们之间虽无血缘关系,但亦不准结婚,否则构成违法。
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由于此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设定的,故又称“准血亲”或“法定血亲”。我国现行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
我国< 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法律拟制血亲之间能否结婚,但明确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的有关规定.由此可以推断,婚姻法禁止直系血亲间结婚的规定也应适用拟制血亲,而且从伦理道德和法律精神来看,无论该拟制血亲关系是否解除,都应当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至于拟制旁系血亲,则不在禁止通婚之列.我认为是禁止通婚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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