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网络上信息交流的快捷性和保密性得到不断增强,上网成为了现代人们生活中非常重要的沟通方式,也成为了很多人业余消磨时间的主要手段。因此,接触并沉溺于网络构建的虚拟的世界的人越来越多,种种社会问题也凸显了出来,网络中兴起的“网络婚姻”就是其中之一。根据资料显示,近年来,由于网络婚姻导致的现实存在的婚姻破裂的案件不断增多,有的当事人就此问题在离婚中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但是现实生活中,我国法律法规关于网络婚姻导致离婚尚未有相关规定。笔者将从网络婚姻的概念和影响出发,浅谈自己关于网络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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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婚姻”在现实婚姻中的法律问题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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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网络婚姻;夫妻;离婚
【正文】
“网络婚姻”是指男女双方用虚拟身份借助网络这个互动平台,在虚拟的图文环境里体验两情相悦、男婚女嫁、家务操持,甚至“生儿育女”。它避开了交织着锅碗瓢盆与生存感悟的现实婚姻生活,靠网络图标和象征符号虚拟现实,追求寄托,不说是游戏人生,也是游戏婚姻。[1]
目前,有很多网站都为网名们提供了“网络婚姻”的服务项目。登录者只需要在系统上进行“婚姻登记”,即按照体统要求填写登记的相关资料后就可通过网络与另一登录者结成为“网络夫妻”,成立网络“婚姻关系”。之后,网络“夫妻”双方再次登陆后,就可以在网络上像现实生活中的夫妇一样“谈情说爱”、“生儿育女”。“网络婚姻”抛弃了现实婚姻中的柴米油盐的烦恼和压力,满足了很多人未婚的人关于婚姻的好奇心,也满足了一些对现实婚姻不美满的人对理想婚姻的追求。也正因为如此,很多已婚者过分沉溺于“网络婚姻”而冷落了其现实中的配偶,进而引发了现实夫妻双方的感情危机,甚至有的夫或妻对另一半沉溺于网络婚姻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提出了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网络婚姻”对现实生活产生了不小的影响,但目前为止,我国的《婚姻法》尚未作出相应的规定。
婚姻的成立亦称结婚,是婚姻法律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婚姻的全部法律效力,都是以婚姻的成立为前提的。[2]我国《婚姻法》中关于结婚采取的是婚姻登记主义。与此同时,婚姻的成立还必须符合结婚的必备要件和禁止要件。结婚的必备要件有两个,一是须有结婚合意;二是须达到法定年龄。而禁止要件有三个,一是禁止重婚;二是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禁止结婚的疾病。在网络中,“网络婚姻”为了仿真现实的婚姻,也提出了与《婚姻法》类似的规定,比如也要求“夫妻”双方自愿缔结“婚姻”,而且,以在网上升级的级数作为网民的年龄,同时,把网民所加的一定范围内的网友作为其亲属,禁止与自己的“亲属结婚”,也禁止“重婚”。尽管“网络婚姻”在婚姻的缔结的要件方面与现实婚姻类似,但是,“网络婚姻”只是虚拟世界的虚拟游戏,并没有在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所以,“网络婚姻”不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的成立。
现实生活中,一部分网民因为过分沉溺于“网络婚姻”所构建的虚拟“婚姻”生活中,故而冷落了现实生活中的另一半,并逐渐导致夫妻之间关系的紧张,甚至造成夫妻感情的破裂。无过错方觉得对方在“网络婚姻”中的热忱与现实中的冷落让自己很受伤,因此,有的原告在提出离婚诉讼中会以另一半的“网络婚姻”作为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情形。
我国学者对于“网络婚姻”是否可以作为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情形有不同的观点,具体有两种: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四个: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网络婚姻”是虚拟的婚姻,不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情形,因而无过错方不能以另一半有“网络婚姻”作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但是,如果有“网络婚姻”的一方,把“网络婚姻”发展成为现实中的重婚或者同居,则可以相应提出损害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有“网络婚姻”的夫或妻冷落现实中的另一半故而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破裂是可以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请求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有“网络婚姻”一方因为自己对“网络婚姻”的迷恋导致对现实生活中另一半的冷落,实质上就是一种冷暴力。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情形,无过错方可以另一方的“网络婚姻”作为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
人们通常理解的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采取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医等方法折磨、虐待家庭成员。但对家庭成员精神和心理上实施的另一种家庭“冷暴力”日益严重。所谓家庭“冷暴力”是指: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等暴力方式解决而是对对方表现较为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最明网婚者沉迷于网络,将时间精力放在网上,在生活中对配偶造成冷落,与对方不进行交流沟通,从而逐渐疏远已经构成冷暴力。这种冷暴力是对受害者精神,心理的极度摧残。遭受到“冷暴力”之苦的男女,心理上都会受到一定影响,女性大多有委屈感,感情变得脆弱易激动,心理上常常处于孤独状态,健康受到极大损害;男性往往因此变得多疑、自私、自卑,不愿与人交流。所以说,网婚者对婚姻另一方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3]
四、网络婚姻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离婚,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离婚的前提条件。不能将“网络婚姻”当成简单的网络游戏,它是仿效现实中的婚姻,虽然“网络婚姻”的双方并没有有实质的“婚姻生活”,但是,有配偶者在“网络婚姻”真正投入了感情,是离散现实生活中夫妻感情的,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甚至破裂。
(二)“网络婚姻”构成事实侵权
婚姻产生的基础是爱情,在众多由“ 网络婚姻”导致的离婚案例中,我们发现,大多数都是由于时间的问题对另一方缺乏必要的体贴和关心。从人的心理方面,需求的不满是导致婚姻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在需求不满中,就包括一方或双方的正当感情需求如温存、体贴等得不到满足。而这种不满足的情况将会导致心理的痛苦并对对方丧失信心,从而促使离婚的发生。[5]现代生活的节奏比较紧张,一般夫妻每天除去工作的时间,享受相互体贴关系的时间是非常少的。而一部分沉溺于“网络婚姻”的网民,花费大量的时间在“网络婚姻”中的另一半身上,这不仅减少了对现实生活中配偶的关心,其对“网络婚姻”另一半感情的投入也是对现实生活中配偶心灵上带来了伤害。除去现实中的重婚或者同居行为,有“网络婚姻”这一方的行为给配偶的精神上带来的伤害跟婚外恋的差别已经不大了,这实质上已经侵害了无过错方的作为配偶的权利了。
虽然目前我国立法对于“网络婚姻”没有相关规定,但我认为从各个方面来讲,“网络婚姻”过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婚姻法》在民事赔偿做到有法可依。在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赔偿中,主要是考虑过错一方是否侵害配偶权,这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要件:一是违法行为,就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致使配偶一方享有的配偶身份利益受到损害而违反配偶权保护法律的行为;二是损害事实。侵害配偶权的损害事实,是使配偶身份利益遭受损害的事实。三是侵害配偶权违法行为与配偶身份利益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四是主观过错,即侵害配偶权的故意。具备以上四个要件,即构成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从形式上看,“网络婚姻”似乎不满足这几个要件,但综上所述,可知,“网络婚姻”过错方在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都导致了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在目前法律实践中,我们应该把“网络婚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纳入法官自由裁量的范畴,在具体审判中,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可以中肯无过错方提出来的赔偿请求。
综上所述,“网络婚姻”不是婚姻的成立。对于已婚的夫妇,由于“网络婚姻”过错方对于现实生活中配偶的冷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实际上是符合《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规定。同时,根据民法的公平正义原则,在由于“网络婚姻”过错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提起离婚诉讼中,我们应该支持无过错方提出的赔偿请求。
[1] 转自于http://iask.sina.com.cn/b/9181458.html
[2] 马忆南,《婚姻家庭继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11月版,第64页
[3] 转自于:http://moonlaw.blog.sohu.com/21548811.html
[4] 顾琦、苏海,《浅谈“网络婚姻”引发的法律责任》转自于http://www.hicourt.gov.cn/homepage/show_index.
[5] 顾琦、苏海,《浅谈“网络婚姻”引发的法律责任》(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法学系·张志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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