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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家庭暴力中受害妇女的医疗救助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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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医学的发展,社会学和医学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其突出表现就是产生了两者相互渗透发展的医学社会学,这一新兴学科主要研究医学发展的社会规律和医学中的社会问题。而家庭暴力不仅是一个社会问题,也是一个医学问题和公共卫生问题。因此,运用医学社会学的视角来研究“家庭暴力中受害妇女的医疗救助”问题,可以更全面更有效地指导对受暴妇女的救助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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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完善家庭暴力中受害妇女的医疗救助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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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损害赔偿的要点

【关键词】家庭暴力;受暴妇女;医疗救助

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伤害、折磨、摧残和压迫等方面的强暴行为,其手段有殴打、捆绑、残害身体、凌辱人格、限制人身自由、遗弃以及性虐待等。家庭暴力给受害者带来的身体和精神等方面的伤害是不言而喻的。各种关于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统计数据均显示, 90%以上的受暴者为女性。家庭暴力,特别是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成为当今社会的热点话题,社会各界的反家庭暴力行为也在如火如荼地展开。在2005年12月1日包含禁止家庭暴力专门条款的新《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生效后,执法和司法部门提高了依法处理家庭暴力事件的有效性,在一定程度上扞卫了受暴妇女的合法权益。但是反家庭暴力行动之路走得并不顺畅,始终面临“取证难”和“处罚难”等问题;这就要求反家庭暴力的社会支持系统,包括救助站、庇护所、热线服务、医疗机构等逐步扩大救助面,及时从物质上和精神上援助受暴妇女,解除她们的后顾之忧。目前,医疗机构对受暴妇女的医疗救助还远远不足,笔者认为,对受暴妇女提供医疗救助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医疗救助不只是单纯的治病疗伤,还包括告知家庭暴力的违法性、提供诊断证据及其它救助信息。

一、医疗救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现代医疗模式正逐步从传统的“生物- 生理”模式转变为“生物- 心理- 社会”新模式,也就是说,医务工作者不仅要治疗患者的躯体伤病,还要进行必要的心理辅导,并提高其社会适应能力。大多数受暴妇女都需要到医院接受治疗,医院成为她们求助的第一站,医务工作者成为接触她们的第一人,因此对受暴妇女实施现代新医学模式下的医疗救助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1. 医疗救助的必要性

(1)可以对受暴妇女实施躯体治疗和精神援助。受暴妇女常常被打成轻伤、轻微伤、重伤,甚至致残致死,而且普遍伴随着紧张、焦虑和抑郁等情绪障碍。一方面,医务工作者可以细心给予躯体治疗,尽快解除或减轻受暴者的痛苦、降低致残致死率;另一方面,医务工作者在发现受暴妇女存在不良情绪症状时,可以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必要时则迅速转介到专业心理门诊。

(2)可以促进受暴妇女传统观念的转变。受暴妇女往往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不愿意对外张扬受暴经历,宁可默默忍受家庭暴力也要保全家庭表面上的完整和谐;在就医过程中则表现为,掩盖受伤原因的真相,当被问起时就找借口搪塞过去。医务工作者由于具有较丰富的关于家庭暴力护理的临床经验,更容易根据患者的受伤部位和程度及其身体语言等特征判断出受暴事实,然后再积极引导其走出“受暴- 治疗- 再受暴- 再治疗”的恶性循环,让她们真正认识到家庭暴力的危害性,相信只有抛弃“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把家庭暴力公之于众,才可能重建让每个家庭成员都自由健康发展的和谐家庭。

(3)可以增强受暴妇女的法律意识。受暴妇女由于受传统男尊女卑等观念的影响,缺乏主体意识,在受暴后往往不是自责,就是相信施暴者会改邪归正,从而更加纵容了家庭暴力的升级恶化。医务工作者有责任告知受暴妇女家庭暴力的违法性,并为其提供伤情诊断证据,同时做好对其的“增权”救助,即先协助她们明确已知的自身具备的资源和能力,然后协助她们发现自己不知道但是已有的资源,最后协助她们建立适合她们需要的能力和资源系统。

2. 医疗救助的可行性

(1)医务工作者具备救助受暴妇女的素质经验和有利时机。他们可以在接触患者的过程中,发挥自身发现家庭暴力的职业敏感性,在获得受暴妇女理解和合作的基础上实施必要的医疗救助。

(2)医疗机构完全有条件和其它反家庭暴力机构进行合作。鉴于医疗机构的本职工作是治病疗伤,不可能把过多的时间和精力耗费在反家庭暴力的工作上;为了更高效地救助受暴妇女,医疗机构可以和妇联、公安局、法院等其它反家庭暴力机构保持密切联系,以便于一旦发现家庭暴力事实时可以及时为受暴妇女提供相关救助信息,并把她们安全转介到其它反家庭暴力机构。

(3)国外开展医疗救助和国内试点医疗救助都积累了很多成功的经验。荷兰、挪威、美国等国家相继研究并展开了适合本国国情的医疗救助模式,例如美国大多数州采取了强制性报告制度,医务工作者或者其他社会服务者一旦发现患者的伤情可能来自于家庭暴力的时候,他们就要及时并详细地向警察报告情况。当然,这一制度未必适合国内国情,但是国内可以借鉴他们把法律意识制度化等做法,结合国内文化观念特点进行创新发展。作为反家庭暴力社会网络工作的一个子项目,医疗救助试点铁营医院于2000年6月启动“医疗机构干预家庭暴力模式”,除了设置安全贴心的受暴妇女就诊环境,还多次召开反家庭暴力知识的岗前培训,培养了一批又一批反家庭暴力医务工作者,他们与社区各机构合作,近几年来成功救助了300多例受暴妇女,赢得社会的好评。

二、医疗救助现状的不足之处

国内的医疗救助体系还不够完善,不管是时间和空间,还是人员配备和资金扶持,都还处在起步阶段,对受暴妇女的救助还有待改进。

1. 现代医学人才还未彻底转型

2. 医疗机构反家庭暴力的运转经费不足

由于对受暴妇女的医疗救助是相对年轻的反家庭暴力项目,不可能做到精确的财政预算,再加上资金来源匮乏,因而造成医疗救助的专项用款不够充裕。而开展医务工作者的反家庭暴力培训、营造安全贴心的就诊环境、提供齐全的救助设施等都离不开资金的依托,可以说,没有足够的资金就不可能实现对受暴妇女良好的医疗社会救助。

3. 医疗机构缺少与相关机构的有效协作

医疗机构与社区各机构之间缺少合作的经验,在共同致力于反家庭暴力的工作时,几乎是从零开始摸索合作路径。不同类型的对受暴妇女的救助服务之间的转介,不仅需要救助者之间达成共识并协调好关系,还需要受暴妇女配合救助程序,只要其中有一个环节没做好,就会影响反家庭暴力救助的顺利进行。因此,对受暴妇女的救助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医疗机构与妇联、公安局、社区、法院等机构的协作还处在不完善阶段。

4.反家庭暴力的社会舆论支持不强

家庭暴力长期以来被视为家庭私事,邻居不劝、社区不问、单位不管,更何况是医疗机构呢? 如果对受暴妇女的医疗救助得不到社会的理解和承认,它最终将被扼杀在摇篮中。对待家庭暴力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作风仍然在社会上占据一定的市_场,医疗救助缺乏社会舆论强有力的支持。

三、 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对受暴妇女的医疗社会救助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不但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虽然在医疗救助的起步阶段面临着不足之处,但是只要医疗机构及反家庭暴力相关人员朝着共同救助受暴妇女目标努力,这些问题终究会迎刃而解。

1. 多渠道地筹集医疗救助运转经费,并让资金的投入使用透明化。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社会各界应该共同承担救助受暴妇女的责任。政府组织适当的拨款、非政府组织热心的资助以及个人力所能及的捐赠,将会奠定对受暴妇女医疗救助的坚实财政基础。然后医疗机构有理、有利、有节地运用这些资金,增加使用透明度,提高医疗救助的可信度。

2. 大力推介铁营医院的反家庭暴力模式,设置更多的定点医院。总结铁营医院的医疗救助经验和教训,吸取其精华,弥补其不足,在交通便利、宣传到位、设施齐全的医院建立医疗救助模式,开辟医疗干预家庭暴力的绿色通道,为受暴妇女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

3. 不断提高医务工作者的反家庭暴力意识,增强其医疗救助能力。在医务工作者中开展医疗干预家庭暴力的培训,请反家庭暴力专家进行理论讲授和经验介绍,引导大家系统学习分析社会性别意识、家庭暴力相关知识、医疗社会干预家庭暴力的意义、原则、方法、技巧等内容,提高他们的社会性别意识和医疗干预家庭暴力的能力。另外,还可以学习美国的一些医学院,对把家庭暴力伤害的护理作为一门主干课程,提高未来医务工作者医疗救助的专业水平。

4. 建立各种医疗救助制度,把医疗干预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制度化轨道。首先,建立评估制度和首诊负责制度,监督并激励医务工作者对受暴妇女的救助工作;其次,建立法律保护机制,以保证医疗系统的反家庭暴力工作安全、平稳、高效地进行;最后,建立反家庭暴力定期例会制度,及时总结和完善救助程序。

5. 加强医疗机构与相关机构的有效协作,形成反家庭暴力的一条龙服务。在反家庭暴力的共同目标下,医疗机构、妇联、公安局、法院等反家庭暴力机构各司其职,同时保持密切联系,有针对性地为受暴妇女提供转介服务。另外,可以接纳医疗社会工作者,并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

6. 借鉴国外的反家庭暴力经验,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医疗救助模式。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促进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国际化是可行的。开展国际反家庭暴力交流,考察学习国外的先进医疗救助模式,也欢迎反家庭暴力国际友人前来交流指导,形成良好的互动,共同促进全球性医疗救助工作的完善。

7. 加强社会舆论的支持,营造有利于反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大众传媒担负着传播先进正义文化的职责,体现在反家庭暴力领域就是:一要把“私领域”的家庭暴力案例纳入“公领域”的社会问题框架,告诉公众家庭暴力的违法性,社会各界有责任共同抵制家庭暴力丑恶现象;二要传媒工作者摒弃男尊女卑的传统性别偏见,杜绝把家庭暴力的罪责归咎于受暴妇女,防止社会责任感麻木化,而应该大力鞭笞施暴者的残暴行为,让他们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

【注释】

[1]郭继志。现代医学社会学[M].西安:陕西科学技术出版社,1989.

[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

[3]矫杨。家庭暴力与医疗救助[OE/BL].http://www.stopdv.org.cn.

[4]矫杨。一个增权的过程———对医疗干预家庭暴力项目的反思[OE/BL].http://www.stopdv.org.cn.

[5]LindaG.Mills.KillingHerSoftly:TitimateAbuseandtheViolenceofStateIntervention.HARV.L.REV.1990.

【出处】《重庆社会工作职业学院学报》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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