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老夫妇退休后将一个遗弃的女婴抚养成人,女孩结婚后与丈夫合力照顾老人并与他们生活在一起,可不曾想老人的一次意外走失却成为一连串矛盾的导火索。日前,这起“亲情诉讼”经过一审、二审,终于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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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引发“亲情讼战”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六旬夫妻收养遗弃女婴
小李梅就这样一直在两个老人的庇护下健康快乐的成长着,对他们以“爷爷奶奶”相称。转眼到了中学毕业时,成绩优异的李梅却因为学费而发愁了,张群夫妇年过七旬,收入不高,家中也没有什么积蓄,为了不让老人为此发愁,李梅决定放弃高考,这可让张群夫妇急坏了,他们给市长写信,走亲访友筹措学费,终于在政府和大家的合力帮助下,李梅顺利考上大学,毕业后成为宜兴当地一名教师。
曲折的生活让李梅学会了感恩,成家后她和丈夫将自己的新房安置在了张群夫妇家的旁边,几乎每天都到老人家来照料他们,帮他们做饭洗衣服。2007年初按照当地的风俗,老人要到“养子”张杰家过年,可就在春节后,张群突然对李梅说要把房子过户给她。对此李梅很有顾虑,回忆起当时的场景,李梅对记者说:“毕竟老人还有一个养子,这么大的事情我不敢接受。可老人心意已决,说我不要房子是不想再照顾他们。”为了打消老人的疑虑,在老人再三要求下,2007年12月19日,张群夫妇与李梅夫妻二人签订《遗赠赡养协议》并办理了公证,约定将张群夫妇居住的房屋在他们去世后归李梅夫妻所有,由李梅夫妻承担二位老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
同年底,张群的老伴不幸患上了癌症,在她入院治疗后李梅夫妻全程照顾,并承担了部分医药费用。2009年8月16日,在张群夫妇的坚持下,张群的房屋变更登记为李梅夫妻共同共有。
意外走失引发房产诉讼
本以为生活就会这样平静的度过,不料张群的一次意外走失却成为一连串不幸的开始。
张群意外走失激怒了他在乡下的“养子”张杰、养女张娟以及张杰的儿子张俊等人,一天,他们带人来到李梅家“要个说法”,双方为此发生了激烈的冲突。在庭审时,李梅操着乡音的邻居来作证,他们均证实当天李梅遭到了殴打,但张俊却予以否认,他说他们只是来论理的。
不久,备感委屈的李梅夫妻通过律师发函给张俊要求撤销《附条件赠与合同》,2010年5月,张俊以李梅夫妻不履行《附条件赠与合同》,不办理过户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原告张俊简短地陈述了案件的来龙去脉,他们拿出了不久前与李梅在律师的见证下签订的《附条件赠与合同》,诉请法庭将原本过户给李梅的房屋过户给原告张俊,而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被告李梅却怀着深厚的情感陈述了她和张群夫妇生活在一起20年的点点滴滴,以及涉及该套房产两份协议的前因后果,她认为,有关房产的问题,她多次被张杰一家胁迫与殴打,生活受到严重干扰,所谓《附条件赠与合同》也是在张杰一家胁迫恐吓之下签订的,并存在重大误解,应予撤销,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交锋激烈,旁听席上座无虚席,多家当地媒体记者与附近群众赶来旁听。原告方大部分辩论都围绕双方签订的《附条件赠与合同》展开,强调自己才是房屋权利的真正享有人,而被告方则带来了多名证人,证明《附条件赠与合同》是在原告方胁迫之下签订的。
重大误解合同被判无效
宜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认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收养人收养他人为孙子女,确已形成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的关系的,应予承认。解决收养纠纷或有关权益纠纷时,可依照《婚姻法》关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有关规定,合情合理地处理。张杰成年后“立嗣”、“过继”给张群夫妇为“子”,但没有形成抚养关系,不存在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张娟为张群夫妇收养的子女,并为亲友、群众所公认,李梅为亲友、群众所公认的张群收养的孙子女,张娟与李梅二人均可依照《婚姻法》规定,确定为与张群夫妇有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其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即张娟与李梅二人对张群夫妇都负有法定赡养义务,应当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顾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合同法》还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李梅夫妻作为赠与人,其与受赠人张俊之间设立的赠与合同,并不具备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因此,李梅在诉争房屋产权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即张俊在收到撤销赠与通知时,赠与合同已经撤销,张俊要求李梅履行赠与合同,将诉争房屋的产权转移到自己名下的主张,于法无据。综上,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张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提起上诉。二审期间,经无锡中院调解,双方摒弃前嫌,于今年11月11日达成和解协议。
李梅说,终于可以过上平静的日子了。她相信,若爷爷奶奶地下有知,也一定希望他们一大家子和和睦睦相处,开开心心生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