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法院判的抚养费,有些父母却没有履行判决。广州一名父亲在离婚时被判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至其成年为止。但10年过去了,儿子已长大成人,该名父亲却从未支付抚养费,结果被儿子告上法院。法院最终决定冻结父亲银行账户,划拨存款作为抚养费。下文树图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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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划扣10年抚养费给成年儿子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年过40岁的王女士和张先生曾是夫妻,两人在1992年生下了儿子张某。后来,由于家庭矛盾,两人在2000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张某由王女士抚养,张先生每月则须支付张某抚养费400元,直到他18岁为止。
此外,王女士和张先生还分别向对方出具承诺书:张先生承诺每月支付抚养费,到期兑现不了就不能见儿子;王女士承诺每周让张先生见儿子一次,如见不到,张先生就可以不付抚养费。
但在10年后的2011年9月,已成年的张某却向法院起诉,状告父亲10年来一直没给抚养费,要求张先生支付拖欠10年的抚养费及利息等共计7万多元。
对此,张先生感到很委屈。他说,王女士一直不让他见儿子,直到近年他才与张某联系上,得知张某考上大学,他还给儿子买了手机、电脑。庭审时,张先生提起反诉,要求王女士赔偿他被剥夺探视权的精神损失费。
办案法官认为,抚养费是当年离婚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该调解书早已生效,张某本次起诉属于重复诉讼,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判决驳回张某的诉求。判后,张某没有上诉,张先生也放弃了精神损失费诉求。
2011年11月,王女士又来到法院申请执行抚养费,要求张先生按离婚调解书支付抚养费及利息共5万多元。
最终,法院决定强制执行,冻结了张先生的银行账户两个月。冻足金额后,依法划拨了张先生的存款作为抚养费。
由于张某和王女士没有把握申请执行的时效,最终法院只划拨了张先生2947元存款。
执行法官解释,王女士与张先生的离婚调解书于2000年3月14日生效。若张先生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按修改前的民诉法规定,王女士或者张某需要在每次履行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起一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但是,直到2008年4月1日新民诉法实施,王女士或张某都未申请执行。
新民诉法实施后,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因特殊原因中止、中断的可以延长申请执行期间。法官指出,张某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及其利息是在2011年9月6日,该诉讼行为致使申请执行期限中断。因而,以此为计算点追溯到两年前的抚养费,即从2009年9月6日起计至张某年满18周岁止,共计2947元。
张先生之所以坚决不肯支付抚养费,理由是他和王女士曾作出书面承诺,如果王女士不让他探视儿子,他就可以拒付抚养费;而他确实多年都被拒绝探视儿子。
但执行法官对此约定并不认可,因为抚养费、探视权涉及孩子的生存权及父母的亲权,父母任何一方都无权代表子女放弃属于他们的抚养费,除非抚养方可以独自令子女享有他们未离婚前的生活状况。父母也不能因一方无能力或未付抚养费来拒绝对方探视孩子。
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知识拓展
根据司法解释,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1、子女的实际需要。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1、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2、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
1、如果协商一致,是可以的,当然,如果有证据显示承担全部抚养费的一方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则不可以。2、即使达成上述协议后,如果过一段时间后,双方经济情况确有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确有增加或者给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诉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担抚养费。
1、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应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刑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根据司法解释,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继父母也可以不给付继子女的抚养费;如果同意抚养,当然法律也认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反对一方可不负担抚养费,由收养一方抚养该子女;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妻双方收养的子女,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收养的子女,在没有解除收养关系前,应按照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承担养子女的抚养费。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但是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责任编辑: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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