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有关夫妻离婚房产分割发生变化,12月18日北京发生首例离婚房产分割案,最后法院判决房产归男方个人所有,女方败诉。12月18日记者获悉,最高法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后,北京判决首例相关案件。该案原告称,因自己无北京户口,婚后与丈夫购房时房产证上只有丈夫的名字,要求确认共有产权。法院认定该房为其夫个人财产,对原告要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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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是外地人没有北京户口,房产证上只有丈夫一人的名字。现在丈夫要求离婚想独占该房,为此荆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自己对房屋的共有产权。昨天,记者获悉,丰台法院依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认定涉案房屋应当属于丈夫的个人财产,判决驳回荆女士的诉讼请求。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后,本市首例相关案件。
原告荆女士回忆说,她与李先生于2006年8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07年1月按揭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总价40万元。买房时,她没有北京户口,丈夫李先生有北京户口。由于涉案房屋只能由有北京户口的人购买,他们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时,只记载了李先生的名字,荆女士的名字未能记载。
荆女士称,买房时她和李先生共同支付了首付款,共同贷款,后来,两人以家庭的共同收入偿还贷款本息至今。如今,李先生提出种种理由想和她离婚,且拒绝在房产证上署上她的名字,具有独占房产的意思。为了维护自己权益,她请求法院确认自己对涉案房屋的共有产权。
被告李先生不同意荆女士的说法。李先生说,涉案房屋首付款是自己的父母出资的,该房屋登记在其本人名下,是对他个人的赠与,他从未多次提出离婚。李先生认为,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关规定,涉案房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他要求驳回荆女士的诉求。
法院判决
丰台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是荆女士和李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但购房首付款系李先生的母亲支付,房屋产权登记在李先生名下,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有关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涉案房屋应当属于李先生的个人财产,原告荆女士要求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不予支持。
不过,法院指出,由于在购房过程中所支付的税款及之后的房屋贷款,是原被告利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故如果以后原被告出现离婚情形,离婚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据此,法院判决驳回荆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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