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取精神损害赔偿,女方当庭出示丈夫与网友的聊天记录,以此证明其婚外情事实。昨日,武昌区法院一审判决双方离婚,但同时认为,聊天记录为虚拟世界,不符《婚姻法》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情形,驳回其精神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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暧昧的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认定婚外情的证据,并以此主张精神赔偿?
《婚姻法》规定:对方有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4种行为时,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网络作为虚拟世界的产物,不具有证据的客观性与真实性,无法证实主张事实。”
延伸阅读:
离婚赔偿标准
试论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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