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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领结婚证引发的“不当得利”案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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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2006年,杨某与沈某未经婚姻登记,即举行“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次年,杨某与沈某生下一子。2010年6月,沈某因交通事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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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未领结婚证引发的“不当得利”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2006年,杨某与沈某未经婚姻登记,即举行“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次年,杨某与沈某生下一子。2010年6月,沈某因交通事故死亡。杨某以沈某“丈夫”的名义向肇事方索赔,获得赔偿金51万元。事后,杨某与沈某父母就上述赔偿金分配达成协议,杨某及其子分得赔偿款31万元,沈某父母分得赔偿款20万元。协议签订并履行后,沈某父母以其签订协议时误以为沈某与杨某之间属于合法夫妻为由,主张杨某获得赔偿金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回。

[析案]本案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一种意见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沈某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理由是:沈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后,有权参与死亡赔偿金分配的只能是沈某的法定继承人,即沈某的儿子和其父母。杨某系沈某同居关系人,其参与赔偿金分割没有合法依据。沈某与杨某所生一子尚未成年,且现随其父杨某生活,故杨某可以法定监护人的身份代为管理其子应得份额的赔偿金。《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杨某本人参与分配死亡赔偿金,无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在其返还后,由沈某父母和沈某之子就赔偿金总额重新分割。

另一种意见认为,杨某获得赔偿金的行为不构成不当得利,沈某父母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理由是:沈某与杨某虽未依法领取结婚证,但就杨某与沈某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一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沈某父母是明知的。此前,沈某父母对双方之间的“夫妻关系”也予以了认可。杨某与沈某父母就涉案赔偿金分割达成协议时,并无向沈某父母隐瞒其与沈某未领取结婚证这一事实。协议签订并履行后,沈某父母反悔不仅没有合法依据,而且有违公序良俗,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其次,关于不当得利的法律和理论根源。从法理上分析,不当得利属于事件,本质上是一种利益,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利益的得失与否不是由当事人的意志决定的,亦即不当得利人的主观状态如何,并不影响不当得利的事实成立。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分割涉案赔偿金的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利益的得失由双方的意志直接控制,并非属于事件。故本案不具备不当得利的法理基础。

最后,《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沈某父母与杨某达成的协议已经过相关权利人确认,并已履行,故对该协议的效力应予认可。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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