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对财产问题进行分割,如果当事人对离婚财产分割调解的处理方式有异议应当怎么办呢?下面就由树图网小编为大家一一介绍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需适当帮助一方当事人的情形、需赔偿另一方当事人的情形、反悔离婚财产调解的处理方式,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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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悔离婚财产调解的处理方式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首先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进行区分。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为: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对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进行详细解释。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以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为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的财产为这五类: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对于“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仅司法解释二中第十三条明确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与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对方给予赔偿。以上四种原因中,重婚是较为常见的情形。
第一,调解离婚案件关于财产分割是否可以申请再审;
第二,如果另行起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是否适用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关于协议离婚的规定;
第三,另行起诉的事实依据是否充足,是以违反自愿原则,还是重大误解、可撤销的协议为由进行撤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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