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离婚房产的分割有哪些新的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了离婚时对房产增值部分、婚内房屋赠与的性质、父母出资买房的性质等进行了规定。树图网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离婚房产分割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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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对离婚房产分割的规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确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
该条针对的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未过户的,可以撤销赠与行为。也就是说,未过户的赠与属于不产生效力的赠与,因此,有人要赠与房产的,先过户。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时,即使房子是婚后由父母购买的,如果是产权登记在出资方父母子女名下的,离婚时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四、双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房产的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此时,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屋归属于购买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得到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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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2014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五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六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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