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标志着辽宁正式立法放开“全面二孩”,我省所有符合条件的夫妻将统一享受婚假10天,基础产假158天。同日,省卫生计生委针对修改后的《条例》给予了详细解读,回答了一系列百姓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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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从省卫生计生委获悉,推行计划生育政策40多年来,辽宁全省累计少出生人口2400多万人,创造了长达40年的“人口红利期”。 2014年3月28日,我省启动实施“单独二孩”政策,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全省共有37480对单独夫妇申请生育二孩,并审批通过。统计部门人口变动抽样调查结果显示,2014年末全省总人口4391.4万人,2014年出生人口28.5万人,出生率6.49%。;人口自然增长1.1万人。人口自然增长率结束了2011年以来连续三年的负增长,2014年回升为0.26%。。
目前,辽宁省“全面二孩”政策目标人群为179.8万人,其中40岁以下占31%,40岁以上占69%。根据2015年辽宁省生育状况和生育意愿抽样调查,目标人群中有12.8%打算再要孩子,80.3%不打算再要孩子,6.9%还没想好。预测可能增加的出生人口数量在23万人至35万人之间,每年多出生人口4万人左右。辽宁省出生人口预计相对峰值将在2018年达到34万人左右,2019年以后随着生育旺盛期妇女数减少,出生人口数量将逐步回落。
据了解,修改后的《条例》保留了婚假待遇,将增加婚假7日的适用对象由晚婚职工扩大为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将增加产假60日的奖励对象由原来的晚育职工扩大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也就是说,辽宁凡依法登记的夫妻,均可享10天婚假;无论是一孩、二孩,还是再生育三孩以上的,只要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均可享受基础产假158天的待遇及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
问:我省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此前违法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是否征收社会抚养费?
答: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前违法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按照《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问:生育两个孩子还需要审批吗?
答: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实行免费登记服务,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夫妻可在生育前或生育后持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到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主动办理生育登记。对于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实行审批制度。
问:以后还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吗?
答:今后是否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分三种情形:
一是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2016年1月1日之前生育),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仍可以按照《辽宁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受理时间截止到2016年6月30日。
二是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遗失或损毁的,持证人可以向夫妻一方现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申请补领新证。
三是对子女在两孩政策实施后(2016年1月1日之后生育)出生且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不再纳入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范围。
问: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的,是否退还之前的奖励费?
答: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独生子女家庭再生育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此前已享受的不再退还。
(原标题:“全面二孩”放开,辽宁八成目标人群不想要)
[1]《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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