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恋人在同居时,女方出现意外一氧化碳中毒致脑残,女方家人起诉要求同居男友及其父母赔偿85万元。同居期间的男女有无保护对方人身安全的义务?江苏省苏州市的这起离奇的人身损害索赔案在法律上给了我们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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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人立即把冯小兰送到苏州市相城人民医院救治,医院诊断为煤气中毒,随后转院至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因需高压氧舱治疗,又转至苏州市第五人民医院。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后,冯小兰又回苏州市相城人民医院,直到目前尚在康复治疗中。林江帆及其家人支付了治疗费用27503.97元。
冯小兰成了准植物人,她的家人都非常难过,也有些想不通:好端端的孩子,到了男方家,却遭到这样的厄运,今后怎么办?在治疗中,冯小兰的家人认为林江帆及其父母未积极配合医院对冯小兰治疗,支付了少量医疗费后就拒绝再支付。另据他们了解,在发现冯小兰昏迷后,林江帆及其父母未立即送医院,而是对其实施迷信活动,致冯小兰医治时间延误。冯小兰的父母通过咨询有关律师,决定起诉,为女儿讨回公道。
女方起诉
家长向男方索赔85万
事情闹大了,本来可以成为亲家的两家人,转眼成了仇人。2008年10月14日,冯小兰的父母冯涛、程瑜代表女儿把林江帆及其父母林春沛、王宣告上了法庭。
女方父母认为,2008年4月2日,冯小兰随林江帆共同居住于林江帆父母家中。次日下午2时多,冯小兰母亲接到林江帆电话称冯小兰已被送往医院,后经医院诊断冯小兰为煤气中毒。冯小兰在男方家中煤气中毒,男方家对此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请求判令林江帆及其父母连带支付原告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85万多元。
经法院委托鉴定,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为:一氧化碳中毒后遗症、缺氧性脑病(智力重度障碍),无民事行为能力。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为:冯小兰此次煤气中毒的后遗症评为二级伤残。建议事发后六个月内考虑营养支持;其住院期间应考虑两人护理,其后可综合考虑一人护理,目前仍存在护理依赖,需长期护理。
庭审交锋
同居人身安全谁担责
庭审焦点一,是否延误治疗?冯小兰的父母指责林江帆及其父母没有及时将冯小兰送医院就医,延误了对冯小兰的治疗,才造成了现在的后果。被告方则反驳说,当天在中午时才发现冯小兰昏迷,在12时左右,林江帆即将冯小兰送至医院,故不存在延误治疗的事实。
庭审焦点二,是一氧化碳中毒还是癫痫发作?庭审质证中,林江帆及其父母证明家中只有热水器及灶具使用煤气,而此两处与冯小兰与林江帆所住房间间隔一厅。林江帆称在2008年4月2日由冯小兰先洗澡,后其才洗澡,且两人至晚上12时才睡,第二天醒后即发现冯小兰昏迷,故主张冯小兰不可能一氧化碳中毒。他还提出,依冯小兰首次做的CT片的情况,冯小兰不排除是癫痫发作,请求重新鉴定。
法院判决
被告有保障义务要赔40万
相城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冯小兰因与林江帆系恋爱关系,而留宿于三被告家,冯小兰因一氧化碳中毒而致残的事实,由双方陈述及医疗机构的诊断及鉴定意见证实。作为房屋及屋内财产的所有人及管理人,三被告应对其家中的设施负有对安全隐患的注意义务,对留宿的冯小兰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没有证据证明冯小兰系自身行为或另外第三方行为致伤,故可推定冯小兰因三被告家中设施问题致一氧化碳中毒。三被告作为家中设施所有人及管理人应对冯小兰一氧化碳中毒致残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原告主张三被告延误治疗,因无证据,法院对此不予认定。而冯小兰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的成年人,留宿男友家中,也应对自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故对冯小兰一氧化碳中毒致残的后果,冯小兰自己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去年底,苏州市相城区法院作出判决:林江帆及其父母给付原告冯小兰赔偿款人民币近40万元。
上诉失败
留宿女友就难辞其咎
林江帆接到一审判决后不服,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涉案房屋是父母购买的,房屋中的设施也属父母所有。自己并非涉案房屋及房屋设施的所有权人,不对这些设施负有安全隐患的注意义务,事故发生后对冯小兰也及时采取了救治措施,因此其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过二审审理,苏州中院认为,林江帆将冯小兰带回其父母家中居住,在此期间冯小兰由于煤气中毒造成后遗症并导致二级伤残后果的事实有相关证据证明,依法应当予以认定。林江帆一直与其父母共同生活、共同居住,故其对该幢房屋中的设施负有对安全隐患的注意义务,对冯小兰也负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其未尽到上述义务,原审判决其与林春沛、王宣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近日,苏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