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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与事实婚姻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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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橙 浏览量:02023-02-09 23: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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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系同居关系,而非事实婚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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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同居与事实婚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二、不能仅以解除同居关系为由向法院起诉,应当以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为由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本案李某应以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为由,提起诉讼。

三、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及财产分割问题。1、子女抚养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本案中,双方生有一子一女,解除同居关系时应当解决子女抚养问题。参照双方老家的习俗,遵照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笔者建议一人抚养一个,各自承担抚养费,该方案最终获得双方同意。2、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首先区分共有或个人所有,如果可以证明为一方的财产,属于一方所有,不能证明的,按一般共同共有原则予以认定;其次,遵照意思自治原则。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首先由当事人协议处理;最后,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无过错方的原则予以处理。

引用法条

[1]《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八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十二条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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