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妇之夫张某长期在外与叶某(女)姘居,迫于社会、家庭及舆论压力,双方签订了一次性由张某补助给叶某8万元生活费后解除关系的协议,叶某得到8万元钱后出具了收据。去年12月,张某在一次事故中死亡。张某的妻子刘某发现了该协议和收据后,认为叶某取得8万元无合法依据,要求叶某返还,请问:刘某可否要求叶某返还补偿费?山东宋城宋城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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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有权索回“第三者”的补偿费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从来信看,作为张某的合法妻子,刘某是可以要求“第三者”叶某返还补偿费的。首先,“第三者”叶某侵害了合法妻子刘某的合法权益。夫妻权利是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即依一定的人身关系而享有的权利。根据新《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刘某与张某基于婚姻关系而享有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其他任何作为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对此均有不作为义务,因此叶某与张某的姘居行为已构成对刘某与张某之间婚姻关系的侵权。
其次,“第三者”叶某与张某所订立的金钱给付协议是一种违反社会公德破坏社会风气的违法行为。张某付给“第三者”叶某的8万元钱也是基于双方不正当关系(姘居)而产生的,虽然这是张某自愿行为,但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规定,这种在解除双方不正当关系前提下订立的金钱给付协议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是违法的。综上所述,叶某取得张某8万元钱是一种侵权行为,且叶某对此主观上有过错,因此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叶某应当将依协议取得的8万元钱返还给张某的妻子刘某。(钟瑞平梁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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