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都想白头到老、少来夫妻老来伴,但是有时候并不是每一段婚姻都可以走到白头到老,有些老伴先走一步了,于是后半辈子遇到个知心的人,两个人就在一起了,也不领结婚证,就是在一起过了。到了百年之后,老人同居的财产如何分割,这对于子女来说是很头疼的问题。今天树图网小编就带您一起了解下老人同居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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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同居财产分割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
(1)工资、奖金;
(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1、确定分割的原则和标准;
2、婚姻存续期间,承担义务较多的,可以要求补偿,多分些财产;
3、对方如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过错,无过错一方,可以要求赔偿;
4、离婚后一方生活有困难,可以从帮助的角度多分些财产;
5、跟子女的一方、妇女一方,在分房、财产可适当照顾;
6、财产分割最好找一个双方都信得过的人或律师做中证人,主持分割。
要区分所分割财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分割按份共有的财产是财产共有的按已有的份额进行分割,分割共同共有的财产是财产共有人先确定每个财产所有人的份额,后按确定的份额进行分割。其次,产权必须明确、清楚。再次,协议书内容要符合均等处理并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另外,对不宜分割或分割有损其价值的财产,协议当事人可采取折价补偿等方式处理。共有财产分割后,当事人一方要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若该财产与其他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分配使用的,其他原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夫妻共同财产具体主要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至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
1、事实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事实婚姻是指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同居且具备了结婚的实质要件。此种形态的同居,当事人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与经登记结婚形成的婚姻关系,采取同样保护、对待的态度。上述意见在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人民司法》2004年第6期“司法信箱”回答中予以肯定。因此,事实婚姻并非属于本文所讨论的问题。
2、非法同居
“非法同居”的说法,最早见于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1989年的“意见”看来,“非法同居”既包括缺乏实质要件的两性结合,也包括缺乏形式要件的两性结合,都被纳入了“非法”的范围。之后理论界对“非法同居”的态度有所变化,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显然去掉了“非法”二字,即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非法同居”态度的变化,自此,在之后的司法实践及理论界均以“非婚同居”或“同居关系”替代了“非法同居”的说法,也即本文所讨论的“同居”。
[1]《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八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十二条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