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在没有欠款事实发生的情况下,二人签订的欠款协议是否成立?分手后,男方到底该不该按照协议约定支付6万元“分手费”?3月24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对一起关于“分手费”的案件开庭审理,并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这笔费用属于“约定之债”,被告张某应该把钱付给原告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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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当事人张某在妻子去世后经人介绍结识了李某,二人很快发展成恋人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同居5年后,张某与李某因感情破裂分手。2009年9月,两人在没有其他人在场的情况下,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张某欠李某6万元钱,须在两个月内还清。
后来,因张某拒不履行协议约定,为索回欠款,李某将张某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原告李某称,按照协议中的约定,张某应当将他承诺所欠的6万元还清。被告张某则提供了通话录音、短信等证据和证人,证实6万元是“分手费”。因此张某认为,他与李某之间从未发生过欠款这一情况,所以6万元应该是赠与,而不是欠款。张某还反复表示,协议是在李某的威胁下签订的,但并没有提供出这方面的有力证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和张某以谈恋爱的名义同居5年后分手,他们二人所签订的协议应该为分手协议。张某称协议是在李某威胁下签订的,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因此,法院最终认定协议中约定的张某欠李某6万元属于约定之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具有约束力。故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应支付给李某6万元和相应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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