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4年5月17日,原告陆某向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称其与被告黄某在2001年5月未经结婚登记同居生活,生有一子。在同居生活期间,双方还购买了商品房一套。因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人民法院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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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解除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有异议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以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案由立案。因为原、被告双方没有登记结婚,双方之间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要求当事人分别以子女抚育纠纷和财产权属纠纷起诉。因为随着婚姻法有关司法解释的施行,人民法院对单纯的同居关系不再受理,而只处理同居关系期间因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引起的纠纷,而这两种纠纷在法律关系上不具有兼容性或者主次性,故应以分别起诉为宜。
第三种意见认为,随着婚姻法有关司法解释的生效,解除非法同居关系这一案由对本案已经不能适用,不能反映本案当事人之争议内容,而要求当事人分别起诉,则势必增加当事人的讼累,也与“公正与效率”相悖。因此,应当针对此类案件的具体特点,结合婚姻法解释的新精神,创设一种新案由,从而客观反映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
点评:上述三种意见反映了自最高法院规范案由以来,人民法院在立案中对正确确定案由的重视,也客观反映了最高法院规定的某些案由并不是为所有的案件“量身定做”,本案即是典型的一例。为此,笔者拟对如何确定民事案由进行简要的分析,并针对本案案由的确定提出一些建议。
1、要充分认识到正确确定案由的重要性。所谓案由,是案件的内容提要,也是案件性质的集中体现。确定案由不仅仅是为案件选了一个名称,而且关系到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和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定准案由是正确处理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
本案的焦点在于对案由确定的争议集中体现在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适用案件范围上。在传统的婚姻法学观念中,非法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构成事实婚姻的情况。对于此种情况,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一律以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受理。但是,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从该条规定中可以看出,人民法院解除的非法同居关系仅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对其他同居关系则不再予以处理。因此,本案如果以“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立案,显然违反了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同居期间因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引起的纠纷所涉及的争议是同居双方对财产的所有权和对子女抚育义务的承担,其仍然应当包含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并受婚姻家庭法调整,但其在本质上又不同于 “财产权属纠纷”和“抚养、扶养关系纠纷”。“财产权属纠纷”所涉及的是当事人对财产的所有权,是一种简单的财产关系,不涉及婚姻家庭关系。“抚养、扶养关系纠纷”虽基于婚姻家庭关系,但其多是对父母子女关系的再次处理。这两种案由均不能充分体现“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的性质。所以在为这类案件确定案由时,就不能简单的分开定为“财产权属纠纷”和“抚养、扶养关系纠纷”了。基于上述对如何确定案由的简要分析,笔者同意上述第三种意见,即创设新案由,对本案以“同居析产、子女抚养纠纷”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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