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像还没有一部法律要像婚姻法那样受人关注,使全国上下如此多人的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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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奸是否合法何为非法同居 新婚姻法解释还没完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就在新婚姻法实施刚8个月,最高院又出台了关于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对适用新婚姻法过程中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作了解释性规定,“同居”、家庭暴力等一些在新婚姻法实施中碰到疑点的问题又成为众人关注的话题。
据最高院一位负责人介绍,在该司法解释的制定过程中,更多地注意了对弱势群体及无过错者利益的保护,尽可能地解决司法中存在的模糊认识。但这好像还远远不够,“围城”内外的男女迫切希望有明确的条文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正如婚姻很复杂一样,新婚姻法还有很多地方需要司法解释来救急。因此,这次出台的只是解释之一,还有之二、之三等等。
“非法同居”即非婚同居,是个敏感的话题。婚姻法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对于婚姻法上的同居,法律最后定义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婚姻法中的同居,应该受婚姻法约束,出现这种情况时,男女一方提出离婚,法院应该判离。离婚后,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有人认为,法律如此定义,在无形中放松了对“非法同居”者的限制。其实,对于婚外出现的与配偶外的人同居的现象,可供约束的只有三条:一种是刑法,主要是针对重婚;一种是道德和纪律,主要是婚外恋和通奸;居于两种约束力中间的,就是婚姻法的约束,是一种完全的民事效力的约束。正如一位网友所说:“重婚要一棒打死,同居要制约,婚外恋应谴责。”因此,有人以为这比较轻了。
但是,也有人对此持达观的态度。一位读者认为,同居现象本来就是属于道德的范畴,不属于法律范畴的。没有结婚就同居不是非法同居,除非违反其他的法律条款,比如一方是非成年人等。 今年7月,上海市静安区法院根据修正后的《婚姻法》对一起因丈夫与他人同居导致的婚姻破裂案作出一审判决:准许这对夫妻离婚,除了对住房、财产分割予以判决外,还判决有过错的薛某给邵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
看来,对于同居这个概念,要把握不同的分寸,寻求不同的支持。
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除了有约定,在婚后不再自动转为家庭共有财产。法律这样规定,的确提醒了许多“梦中人”。
但须指出的是,这里的私产应该是以下一些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这可不是有人认为的:以后夫妻的财产要实行AA制了,很多家庭由一方负责家用,另一方的钱存起来的做法不行了!要不等离婚的时候人家的钱可是不给你分呢!今天回家要跟老公好好算算,这些年来他该付给我多少家用补贴呢!
不过,关于夫妻间的财产公证一定会增多。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王女士在婚前曾犯过错误,她坦诚地告诉了丈夫并在婚后努力扮演一个贤妻良母的角色,试图弥补婚前的那段错误。然而,丈夫虽口头上“不计较以前发生的事”,但内心的愤怒使他频频对妻子采用卑劣的报复手段。“我不能和男同事说话,下班后要回绝一切应酬赶紧回家。否则,他怀疑和冷漠的眼神能让我一晚都无所适从。”更让王女士感觉婚姻生活是一种痛苦煎熬的是丈夫晚上对自己的咒骂。王女士每次回家都有一种“窒息”的感觉,她难以忍受丈夫对她的精神虐待。
中国大部分家庭不注重生活质量,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缺乏调节与沟通,除了引发家庭暴力外,精神虐待也值得重视。
婚姻法对精神虐待没有作明确规定。司法解释第一次从法律引申意义上禁止“精神虐待”。司法解释中的家庭暴力除明确了“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外,还补充有“其他手段”,造成的伤害后果除了身体外还有精神方面的。应该说,凡造成精神伤害的行为,就应该属于家庭暴力。因而,软刀子的“精神虐待”应该是禁止的。受害人可以理直气壮地寻求法律支持
谁都知道,办理离婚要拿结婚证,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离婚应当怎么办?以前,除了事实婚姻外,没有登记的婚姻一律按同居关系处理。但现在情况有所不同了。解释规定,如果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按事实婚姻处理。对于在其后的,要分情况处理:男女双方未登记而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的,应当告知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如果补办,即从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认可其夫妻关系并按离婚诉讼处理;不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这样做,手续好像复杂了,但婚姻的严肃性越来越受到重视。
还能等来多少解释
尽管司法解释对许多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但还有一些关于婚姻法的话题没有涉及,随着司法实践的积累和理论探讨的深入,还需要法规的进一步充实。
就在司法解释刚刚出台的第二天,因想告丈夫重婚而前往租房处“捉奸”的妻子反被第三者状告犯有侮辱罪,日前法院已判决“捉奸”妻子侮辱罪名成立。
据《安徽商报》消息,合肥某车站职工董某的丈夫与第三者胡某公然租房非法同居。今年7月,董某与第三者胡某的丈夫一起来到丈夫和胡某的租房处捉奸,胡某免不了遭到一顿辱骂和皮肉之苦。今年9月,受到皮肉之苦的胡某向安徽省合肥东市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状告董某犯侮辱罪。“捉奸成罪犯”,在法律上并不奇怪。现在关键的问题是,捉奸就是为了取证,作为婚姻受害者的董某,应怎样采用合法的方式寻求法律的救助。
在涉及婚姻纠纷的诉讼中,证据的取得一直比较困难。有的人为了掌握证据,自己盯梢,有的人还不得不请私家侦探来偷拍取证。婚外情养活了大街上的私人侦探,身份不合法的私人侦探成了替人刺探别人配偶外遇的“特务”。
这种方式取得的证据合法吗?这种行为是不是侵犯了别人的隐私权呢?这需要婚姻法的另一个司法解释。
这个问题的提出源于一系列关于这种权利的诉讼。
据《武汉晨报》报道,胡某是某中学教师,其妻张某在一家三资企业担任要职。然而,婚后张某总是悄悄采取措施,不愿生孩子。蒙在鼓里的胡某开始怀疑是自己生育能力有问题。后来准备去医院做检查时,张某 才道出实情。胡某此时才如梦方醒——老婆张某不要孩子原因有二:一是要孩子累赘;二是怕生孩子后体形、容貌变丑,对她在三资企业内的竞争不利。为生孩子一事,胡某与张某常发生家庭纠纷。周围人的议论和年事已高的父母的催问使胡某一怒之下提出离婚,其妻不同意。今年7月,丈夫将妻子告上法庭。
起诉书认为:其妻剥夺了自己的生育权,胡坚决要求离婚。硚口区法院了解到,双方均有意解除其婚姻关系后,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准予两人解除婚姻关系。这起生育权官司在司法界引发了争议。因为在当时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对男性是否拥有生育权没有任何规定。
男性应不应有生育权呢?有人认为,法律应作出具体规定。也有人认为,这是一个道德伦理或习俗范围里的问题,不应该由法律来调整。最新消息是:2001年12月29日,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高票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首次对男性生育权作出了认可。该法将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总之,复杂的婚姻关系势必使得婚姻家庭纠纷增多。据了解,在法院系统处理的各类诉讼案件中,民事案件高达90%.而在民事案件中,婚姻家庭纠纷又占绝对多数。繁多的案件势必对婚姻法的丰富提出要求,关于婚姻法的解释会越来越多。
延伸阅读:非法同居的范围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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