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无效婚姻主要有四种法定事由,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患有医学上不应结婚的疾病等。可撤销婚姻主要包括受胁迫婚姻。下面,树图网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确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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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确定事由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关于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婚姻法》第10条规定了以下四种情形:
重婚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所谓有配偶者,是指处于有效婚姻关系状态下的人,包括登记结婚、未被依法宣告无效或撤销的婚姻当事人。重婚包括两种行为方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行为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虽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
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包括两类:一类是直系血亲,包括所有直系血亲,没有世代的限制;另一类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法律拟制血亲之间能否结婚,但明确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的有关规定。由此可以推断,《婚姻法》禁止直系血亲结婚的规定,也应适用拟制直系血亲,而且从伦理道德和法律精神来看,无论该拟制血亲关系是否解除,都应该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至于拟制旁系血亲,只要没有三代以内旁系自然血亲,不在禁止通婚之列。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根据《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时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根据《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所谓胁迫,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以欺诈、包办婚姻、诱骗等情形为由而要求撤销婚姻的情况也不少见,但根据现行婚姻法律规定,欺诈、包办、诱骗等均不可作为可撤销婚姻的理由。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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