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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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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除了包括婚姻当事人以外,还包括利害关系人和近亲属。下面古胜军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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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哪些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除了包括婚姻当事人以外,还包括利害关系人和近亲属。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具体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在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中,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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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七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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