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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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患精神病 婚姻仍有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律师评述】
本案涉及对无效婚姻的认定问题。
通说认为无效婚姻,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或者说欠缺婚姻的成立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的效力的制度。
依据我国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律师指出,当事人就上述事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以该无效的情形依然存在为前提,无效婚姻的情形已经消失的,如重婚已经解除,疾病已经治愈、年龄已达法定婚龄的,人民法院对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不予支持。
此外,本案中还存在一个特殊的情形,就是台湾地区对于中国大陆法院的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由于在该法律问题上,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并不存在参加或缔结的条约及互惠关系,因此大陆法院的判决无法获得台湾地区法院的承认,必须由当事人向台湾地区有管辖权的法院重新起诉。
【法院判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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