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姻无效纠纷案件。原告黄某(女)与被告黎某(男)结婚18年,最终被判决宣告婚姻无效。并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调解协议,即长女由原告抚养教育,长子由被告抚养教育,抚养教育费用各自承担;原告放弃共有财产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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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的母亲与被告的母亲是同胞姊妹,原告与被告是姨表兄妹关系,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原告与被告于1992年8月12日登记结婚后,先后生育有一子一女。婚后起初感情尚好,近年来,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打架,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原告遂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确认其与被告婚姻无效;并对子女抚养和共有财产进行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系表兄妹,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违反了《婚姻法》第七条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十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的规定,原、被告虽已登记结婚18年,但其婚姻关系自始无效。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