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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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确定标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重婚的。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所谓有配偶者,是指处于有效婚姻关系状态下的人,包括登记结婚、未被依法宣告无效或撤销的婚姻当事人。重婚包括两种行为方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行为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虽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包括两类:一类是直系血亲,包括所有直系血亲,没有世代的限制;另一类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法律拟制血亲之间能否结婚,但明确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的有关规定。由此可以推断,《婚姻法》禁止直系血亲结婚的规定,也应适用拟制直系血亲,而且从伦理道德和法律精神来看,无论该拟制血亲关系是否解除,都应该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至于拟制旁系血亲,只要没有三代以内旁系自然血亲,不在禁止通婚之列。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法》对“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没有明确列举,而是采用概括性的规定。通过我国《母婴保健法》可以得知,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一般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一是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者,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二是指定传染病,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性病、麻风病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三是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未到法定婚龄的。根据《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时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二)婚姻无效、婚姻撤销请求权的行使期限
1.关于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的行使期限,《婚姻法》没有规定,但是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如果申请时法定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法院不予支持。”可见,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必须在法定事由消灭之前提出。此外,《婚姻法解释(二)》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条所规定的请求权人行使宣告婚姻无效请求权的一年期限应为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延长之情形。
(三)婚姻无效、婚姻撤销请求权人
1.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近亲属的认定,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的规定为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八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五条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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