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应适用特别程序吗?本文树图网网通过讲述了张某与李某的无效婚姻,并未您解释了该案例的分歧以及评析,又树图网网婚姻法栏目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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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婚姻无效案例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张某与李某系表兄妹关系,随着年龄增长,彼此暗生情素。2005年10月,表兄妹背着双方父母登记结婚。张某父母知情后,极力反对,遂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张、李的婚姻关系无效。
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应适用特别程序还是普通程序?
对此存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和宣告失踪、死亡案件以及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相类似,应类比适用特别程序审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民事诉讼法对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几类案件作了明确规定,在现有法律对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能作扩大解释,应适用普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审理。
【评析】
第一、从我国对诉讼程序的现有规定来看,普通程序(相对特别程序而言,包括简易程序)与特别程序最大的差别在于普通程序实行两审终审制,而特别程序则实行一审终审制,即一旦法院作出判决,当事人没有上诉权。因此,我们在审判实务中对特别程序的适用应从严掌握。
第二、程序正当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而实现程序正当必须遵循的一个首要原则当属“程序法定”原则。我们在具体适用程序法则时,特别是涉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
第四、虽然婚姻法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但这并不表示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不能上诉。事实上,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往往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该条第二款就明确规定“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因此,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应适用特别程序还是普通程序,笔者认为,作为制度设计不应仅限“有关婚姻效力”的问题,还应当充分考虑案件所涉的其他相关法律问题,比如财产分割问题、子女抚养问题。。
综上,笔者认为,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