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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释义:第四十条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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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树图网婚姻法编辑为您详细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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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新婚姻法释义:第四十条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释义】 本条是对分别财产制下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在离婚时享有经济补偿的权利的规定。

本条的规定实质上是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使经济地位较弱而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大多为女性)在离婚时享有经济上的补偿。

本条规定的前提之一是夫妻双方采取分别财产制,法定财产共同制和约定财产共同制下不存在补偿的问题。法定财产共同制下,除去个人特有财产外,大部分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约定财产共同制下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更广,经过约定后,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归双方共同共有。对于共同共有财产,法院一般坚持均等分割的原则,同时特别注意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妇女权益保障法明文规定: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总之,无论是在法定共同财产制下还是在约定的共同财产制下,一旦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大部分财产被归入夫妻共同财产而进行分割,法院会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尤其注意维护家务劳动繁重而经济收入较少的妇女一方的权益。但是实行约定分别财产制后,情形就不同了,它可能会使经济弱势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在我国的婚姻法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得到充分尊重。一个合法有效的夫妻财产约定排除法定的共同财产制而得到优先适用,法院不得不论财产的性质而一律均等分割。但是,当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并且因为诸上原因牺牲了自己的发展机会,导致自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远低于另一方,当婚姻关系终结之时,她们的利益在分别财产制下就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正如前所述,由于婚姻家庭对社会的重要作用,使得法律会运用直接而明确的方法进行干预,以彰显正义、维护道德、发展文明。因此婚姻法在本条中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补偿。赋予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而在经济上处于劣势的一方以独立的诉讼请求权,使其在婚姻关系终结时可向对方提出经济上的补偿。

需要指出的是本条的规定并非对约定分别财产制的否定或修正,它是法律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在个人权利同社会公平间取得的平衡。在分别财产制下,双方婚前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夫不再是家庭的家长,夫不承担扶养妻之责任,也不再与妻共享其个人所得或其个人财产。与之对应的是,抚养子女,从事家务等工作,是夫妻双方共同的义务。当一方为了双方共同的利益付出较多义务,在婚姻关系终结时,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是不言自明的道理。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第一,本条的适用范围仅为约定的分别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制或约定一般共同制下不存在此类补偿问题。第二,权利和义务应遵循对等的原则。只有在一方为婚姻共同体尽了较多义务,如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的情况下才可向对方请求补偿。第三,此种补偿并非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的考虑因素,而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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