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人的生命是很宝贵的,只有一次,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未成年人学生是属于限制民事能力人,需要有监护人看管,而如果学生在校,脱离了监护人的看管范围怎么办?那么,本文由树图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学校监护责任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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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监护责任协议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甲方(学校 ):
乙方(学生监护人):
根据国家有关学生安全事故处理条例,监护人要按照学校的作息时间监管学生校外行为,不能出现监管上的盲区,确保学生上、放学途中的安全。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学校与学生监护人签定如下协议:
1、监护人要切实履行监护义务,教育学生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校规定,放学后走读生尽快离校,不在校园逗留。上学时按时到校,但不要来的过早,路途远的学生,教师要酌情延长到校时间,
2、学校提倡幼儿园、低年级学生上、放学由监护人亲自接送。如监护人没有按时接送,造成学生在上、放学途中出现安全事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3、监护人要根据学校的作息时间,掌握好走读学生每天上学和到家时间,住校生收放假时间,督促学生按时上学和回家。凡未按时回家的学生,监护人要及时与班主任取得联系;未按时到校上课的,班主任或任课教师要及时与该生监护人取得联系。
4、教育学生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和交通信号,听从交警的指挥,时刻注意来往车辆,公路上尽量靠右行走,大街上应上人行道行走,不得在近距离车辆前后横穿公路;不满12岁不得上公路骑自行车,不准追车、扒车、骑飞车、突然横穿公路和急转弯、骑车时接打电话、戴耳机听音乐等;不乘座“三无”车辆和超员车辆;不是专用接送学生的校车,家长不得自发组织包车接送学生上下学。
5、教育学生上放学时结伴而行,一般情况不要单独行动,有卫生打扫任务的学生,叫同路的同学互相等等,不在途中逗留玩耍、打架斗殴,遇到陌生人的威胁、诈骗或者被不法分子袭击,尽可能地逃跑保护自己的人生安全,同时向有大人的地方求救。
6、教育子女注意饮食卫生,不随便在外就餐,不购买地摊食品,不乱吃零食,不喝生水;教育和管理学生不和陌生人、社会闲杂人员等交往,做到陌生人的话不听、陌生人的路不带、陌生人的东西不拿,防止坏人拐骗。
7、本协议一式两份,学校、学生监护人各存一份。
甲方(学校盖章):
乙方(监护人签字):
学生签字:
二0一五年九月一日
监护人的权利:
1、保护被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被监护人出于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不具备全面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容易遭受到来自外界的的侵扰和损害。对此,监护人有权利和职责予以保护。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3、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根据《民法通则》第14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所代理进行的活动领域不限,较多地表现为诸如买卖、租赁、借贷等财产性质的活动,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质的民事活动。
监护人义务:
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尽到教育和照顾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职责,使其获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如果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我国法律对此进一步相关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如果因监护人管教不严,致使被监护人实施不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监护人在承担赔偿责任时,应首先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以自己的财产适当承担。
根据《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监护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判决撤销监护权:
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4、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5、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7、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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