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又称探望权是2001年修订后《婚姻法》根据我国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新创设的一项身份权利。探望权在国外通称为探视权,起源于英美法系,它为处理离婚后父母探视子女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各国立法和法理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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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拒绝探视如何处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探望权与直接抚养权相对,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的一种派生权利。夫妻离婚后,基于婚姻关系的各种身份权、财产权归于消灭,但是离婚并不能消灭父母和子女间的身份关系。探望权不仅可以满足父或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保持和子女的往来,及时、充分地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更好地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子女和非直接抚养方的沟通与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但是,随着子女年龄的增长,社会阅历的丰富,被探望子女可能会认为定期由其他人员陪同的探望不仅会影响学习,而且会在同学或其他人中产生不必要的议论,强烈的自尊心使其不愿配合,甚至拒绝、躲避探望。另外,被探望子女自己还有可能因为受直接抚养方父或母或其他亲属的挑唆而不愿接受探望。
对此,应坚持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执行,充分尊重被探望子女的意见和感受。《婚姻法》增设探望权的本意,主要是为了保护离婚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探望者与被探望者双方都必须有情感交流,关爱心理传递的需求,如果在被探望者没有这种需求或者反对探望的情形下强制执行,势必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的影响。因此,对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行使探望权的,法院应当就探望权的行使时间、方式及其他有关问题征询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同时结合其他实际情况判决和执行;如果子女系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原则上应按照当事人的协商及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方案进行判决和执行,但也应当充分考虑子女的感受。
如果被探望子女明确作出拒绝探望的意思表示,则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区别情况对待。对不满7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拒绝探望,原则上按照协议或者法律文书的规定执行,不必征求子女的意见,但应考虑子女的感受。法院可要求直接抚养方就探望方的探望行为对子女有害进行举证,否则法院可依法要求直接抚养方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这样做能够有效防止有人故意影响孩子的判断以达到阻挠探望的目的。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不能独立地作出拒绝探望的意思表示,即使有,也很容易受到哄骗、离间甚至威胁,意思表示未必真实。
对已满7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拒绝探望,法院应在其父母回避的前提下征询其意见。让其能较为真实地说出自己的心里话。法院还应当走访老师、邻居、居委会等,以探求其真实意思。如果证实是因受挑唆或者威胁而拒绝探望,法院应同意探望方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以根据情节决定对直接抚养方采取批评教育甚至是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勒令其改正错误,说服子女同意探望,以保障探望权的实现。如果证实是已满7周岁的孩子独立自主地作出拒绝探望的意思表示,直接抚养方仍应对孩子进行耐心的说服教育,尽量使其接受探望。如果孩子仍然拒绝探望,则不能强制执行。
姻法修正案设立了探望权制度,填补了婚姻家庭制度的空白。法律规定,探望权是父母离婚后,未取得直接抚养权的父母的权利。但从探望权产生的法理基础父母子女关系即权利义务关系分析,我们可以得知,探望权是非常态父母子女关系中存在的一项权利,不限于离婚父母;同时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父母的义务,即子女也有要求父母探望的权利。探望权制度应在坚持以子女利益为重兼顾父母利益的原则下进一步完善。
对探望权的认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
一、探望权简析
(一)、探望权是未取得直接抚养权父母的权利
探望权是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父母享有的探望子女的权利,并要求取得直接抚养子女权利的一方,履行协助非直接抚养一方行使探望权的义务...【全文阅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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