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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回应夫妻离婚都不要女儿被判不许离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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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父母对于子女是有抚养义务的,如果不尽到抚养义务的话,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对于网络上一对夫妻离婚都不要女儿的行为,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法院对此也作出了判决。那么法院回应夫妻离婚都不要女儿被判不许离?下面树图网小编给大家具体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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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法院回应夫妻离婚都不要女儿被判不许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法院回应夫妻离婚都不要女儿被判不许离

夫妻起诉离婚时都不想要孩子,法院一审判决不许离婚。这一案件引发广泛关注。法院作出这一判决有何依据?又是否合理?为何不直接把孩子判给其中的一方?审理本案的扬中市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王双磊告诉记者,按我们国家法律规定,离婚案件中,判断夫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本案中,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可以表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离婚案件不是只涉及夫妻感情,离婚案件中一般还包括夫妻财产如何分割,夫妻债务如何承担,另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就是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探视问题。把子女问题妥善处理好的重要性,并不亚于是否给夫妻双方判决离婚的重要性。

二、子女抚养权归属怎么确定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三)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四)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五)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六)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三、子女抚育费一般多少

不直接抚养一方的给付标准,有固定收入的应为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额可按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当然,如果有特殊情况,给付的比例可以适当调整。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则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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