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扶养的法律特征有一定的亲属身份是扶养关系产生的前提;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有扶养关系和扶养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义务人不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权利人有......下面树图网婚姻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扶养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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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养的法律特征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扶养的法律特征如下:
没有亲属身份的人之间不存在扶养关系。生活中也有一些人们之间在经济上互相扶助的现象,但如果彼此之间不具有亲属身份,就不是法律上的扶养关系,这样的经济扶助只是道义上的。
并非所有亲属之间都有法律上的扶养关系。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由于亲属网络庞大,各国关于扶养的立法都将亲属的范围予以一定的限制,只是在亲等上有所不同。在我国,下列亲属之间有扶养关系:(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人工生育子女、养子女、发生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有扶养义务;(2)子女对父母(包括生父母含实施人工生育的父母、养父母、发生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有供养和扶助的义务;(3)夫妻之间互负扶养义务;(4)兄弟姐妹之间有条件的扶养义务;(5)祖孙之间的有条件的扶养义务。此外,直系姻亲的卑亲属对尊亲属虽无法定的扶养义务,但如果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法》明确规定了其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地位。
当然,不同的亲属之间的扶养义务有不同的条件要求。
扶养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伦理关系在民法上的表现。
知识延伸:
我国《婚姻法》按不同主体的相互关系对抚养、扶养、赡养分别加以规定,其法律条文中的"扶养"属于狭义的扶养。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分别规定确定了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父母对子女、祖父母对孙子女的"抚养"及子女对父母,孙子女对祖父母的"赡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都适用"扶养"一词,但是其"扶养"属于广义的扶养。它泛指平辈间的扶养、尊卑间的抚养和卑尊间的赡养。
基于此,在法学研究和法律适用总体上,笔者认为应按广义的"扶养"来理解扶养制度。在立法模式上可以采用先总后分的方式,即现进行总则性的规定,对扶养权利义务统一进行总则式规定,再采取列举式分别不同主体予以规定,单独制度规范确定抚养、扶养和赡养的内容,并在法典中确定其含义。
例如:在扶养总则的章节尾部进行说明,本节中的"扶养"是指在一定亲属间有经济能力者,源于身份关系而给予无力维持生活者精神上的关心、经济上的供给和日常生活的照料与帮助。在分则部分的章节尾部进行说明,本节中的"抚养"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或祖父母、外祖父对未成年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或其他具有法定义务的亲属对未成年晚辈亲属的抚育和照顾。本节中的"扶养"是指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或其他平辈亲属间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经济上的供给和生活上的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节中的"赡养"是指晚辈直系血亲对无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长辈给给予精神上的关系、经济上的供养和日常生活的照料与帮助。至于制度所涉及的扶养程度、扶养方式问题可以用其他的法律规范在法典中另行明确。如此在立法上将概念进行统一,便于普通民众的理解与自觉遵守,以避免产生歧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两百六十一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