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汉有二男三女,均已婚嫁,现5个子女均外出打工,王老汉因患帕金森症,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生活无着落,非常困难,但5个子女却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经村委会多次协商未果,王老汉将五个子女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赡养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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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但是,这并不是说父母要年满60周岁后才有权要求子女赡养。依照我国《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因此,在赡养父母的问题上,我国法律对年龄没有作明确规定,只要父母具备“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其中的一个条件,而子女系成年人且具有赡养能力,都应当履行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王某因患帕金森症,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生活困难,完全可以要求儿女履行赡养义务。5被告作为有经济能力的子女应予以赡养,并不能以老人未满60周岁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原告要求5被告履行赡养之责,应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