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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赡养老人的五种误区!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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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人小天后 浏览量:32023-02-10 19: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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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都会变老,养老的问题不可回避。然而现实生活中,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农村、在基层的比率更高。经过笔者的实地调查,不赡养老人主要缘自五种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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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不赡养老人的五种误区!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误区之一:出嫁的女儿不赡养

有这样一起典型案例。滕老汉夫妇是一对年届古稀的普通农村夫妇,育有三子一女。小儿子自小痴呆,其余两个儿子在本村务农,日子拮据;女儿早年进城务工,生活条件还算不错。多年来,滕老汉夫妇一直靠两个儿子照料。随着年事渐高,加上还要抚养痴呆小儿子,老两口晚年生活越来越困难。

为此,滕老汉多次进城要求女儿也承担一部分赡养责任,却遭女儿拒绝。因为女儿认为自己已经出嫁,不再承担赡养义务。

无奈之下,滕老汉夫妇将女儿告上了法庭。该案判决后,被告仍不履行赡养义务。法官只好向其单位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依法扣划被告每月的120元工资作为赡养费。

【点评】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里所讲的子女,包括已婚、未婚的成年儿子和女儿,也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所以说,出嫁后的女儿同样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误区之二:父(母)再婚不赡养

俗话说“改嫁的娘,倒掉的墙”。父母的婚姻关系发生变化,亲生子女可以免除赡养义务吗?

两年前,老潘的老伴去世。2003年7月,老潘与丧偶多年且无儿女的退休职工老刘师傅结婚,但由于老刘体弱多病,收入较低,两位老人生活十分困难。去年底,老潘要求儿子与女儿履行赡养义务,却被儿女以母亲再婚有人扶养为由予以拒绝。老潘无奈,将一双儿女推上了被告席。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系母子关系,虽然原告已经再婚,但赡养义务不能因扶养关系的重新形成而消失;况且原告年事已高,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要求被告赡养扶助合情合理。法院判决老潘的儿女履行赡养义务,每年给付原告粮食500斤,其他生活开支折合800元。

【点评】在一些地区,特别是偏远山区,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母亲改嫁或父亲再婚后,便与自己脱离了原有的家庭关系,其养老问题便由新组成的家庭的子女承担。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修改后的《婚姻法》新增加的一条,即第30条明确规定:“子女应当遵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误区之三:分家不公不赡养

分家析产,因城市和农村有所不同。

在城市家庭中,一些子女参加工作较早,在父母购置家电、房屋等大宗财产时,该子女将其工资等收入交给父母,使该收入也用于家庭投入。在分家析产时,一些老人却将这一部分财产平均分配给所有子女,从而产生纠纷。在农村家庭中,儿子结婚由父母操办,结婚不久又分家另过,这样势必将父母拼命积攒的家庭财产转化为子女的财产。

现实生活中,一些子女便以父母偏心眼儿、分家不公为由,拒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是与法律相悖的。

【点评】赡养老人和分家析产是不同的法律关系。赡养,是子女对父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分家析产,是分割家庭共同财产,是纯粹的财产关系。若认为分家不公,可通过独立的诉讼来解决;但不论分家公与不公,均不能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

◆误区之四:不照料晚辈不赡养

当今社会,生活节奏越来越快,年轻一代承受的压力也越来越大。为此,不少年轻夫妇不体谅父母的身体状况,也不体谅他们在生活收入等方面的难处,将孩子的饮食起居、上学接送、日常管护等任务一股脑儿地推给父母。在他们心目中,认为父母照料自己的晚辈是天经地义的事。如果老人们在几个子女中处理不当或稍失公平,个别子女也会认为长辈“一碗水不端平”,厚此薄彼。有子女说:“父母照顾了谁家的孩子,谁就应当赡养。”言下之意,父母没有照顾自己的孩子,自己便不用承担赡养义务。

【导读】依照法律规定,在父母健在并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外)祖父母对于(外)孙子女是没有法定抚养义务的。所以,以老人不照料晚辈为由,对抗自己对老人的赡养义务,这于法于理都说不通。

◆误区之五:不继承遗产不赡养

现实生活中,一些子女以放弃遗产的继承权为理由,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其实这是法律明确禁止的。 年逾八旬的陈老太,生有两个儿子。老伴在6年前病故,陈老太一直随大儿子生活。大儿子夫妻俩都是企业职工,收入不多,近年来又要供两个孩子上大学,日子过得紧巴巴的。而陈老太的二儿子开出租车,月收入两千元以上。为此,陈老太多次要求二儿子履行赡养义务,但二儿子却以放弃继承父母遗产为由予以拒绝。老人一气之下将二儿子告上法庭。

法院受理后,多次对陈老太的二儿子进行法制育,最终使双方达成赡养协议。

【点评】继承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父母和子女之间可相互继承遗产。子女自愿放弃这项权利,是对自己继承权的合法处分,法律是允许的。但却不能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来对抗法定的赡养义务。这一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有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其一,来自观念的变化。

两年前,由国家统计局批准进行了“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一次性抽样调查”,并对外发布调查结果。这是我国第一次由国家拨专款、以政府名义进行的全国老年人口调查,覆盖20个省份,调查了2000年60岁以上老人2万余名。调查结果表明,传统的家庭养老面临观念变化的挑战。目前,我国传统养老方式虽然仍以家庭养老为主,城市中获得子女经济支持的老年人为30%以上,而农村则达到60%以上;但是,家庭对老年人提供最基本生活保障的传统作用正在削弱,青年人孝敬、赡养老人的观念不断淡化,虐待老人的现象时有发生。

其二,来自人口结构和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

近年来,因经济原因而起诉降低赡养费的案例悄然多了起来。据法官介绍,这类案件多出现在两种家庭,一种是经济困难、负担较重的家庭;另一种则是独生子女或成员较少的家庭。在北京市房山区,有一位失业人员杨某便不堪重负。他失业在家,女儿又在读大学,经济负担较重;还要每月给自己的母亲和岳父母200元钱……无奈的杨某,只好向法院起诉请求降低赡养费。

目前,我国已进入了老年社会,老年人口已达1.3亿,占到全国总人口的10%以上,而且正以年均3.2%的较高速度增长。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一对年轻夫妇,甚至可能要面对十二位老人的赡养。这么重的压力,即使孝心诚诚也很难承担。

所以,让我们再回头看看这个问题——谁来养老?对来自观念变化的挑战,并不太难解决。因为如果是子女有能力而不愿养老,老人们大可不必忍气吞声,大可不怕“家丑外扬”,只需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但是,面对第二项挑战,解决起来就比较难了,这不单是法律问题,老人们安祥的晚年,更要倚靠全社会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来解决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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