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时给付彩礼,是我国一直以来的婚嫁传统,目前在我国部分地方仍然流行。但若是婚约被解除或者刚刚结婚就离婚,女方又不愿返还彩礼,因此产生的彩礼纠纷应该怎么处理呢?接下来就由树图网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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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纠纷应该怎么处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关于彩礼纠纷的处理,《婚姻法》未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也是一种赠与行为,但是这种赠与是附条件的,以结婚为目的。但是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也会发生一些其他的赠与行为。因此,解决彩礼纠纷,应当与给付财物行为的性质加以区别:
(一)基于包办、买卖性质的婚约而发生的财物给付或者借婚约为名向对方索取财物。这种给付财物的行为因违反《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而归于无效。《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二)婚约一方在平时给付对方一定数量价值较小的财物,以此来增进双方的感情,进而促成婚姻的成立。这种给付财物的行为与婚约习俗无关,属于正常的人际交往范畴,为一种无偿的赠与。
(三)婚约一方按照习俗给付对方一定数量价值较大的财物。这种给付财物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婚约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一种赠与,这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而不是一种无偿的赠与。男女双方的内心真实意思表示实际上是以婚姻的达成为预期的,这些财物在婚姻关系解除时是可以请求返还的。
对于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可以视为传统意义上的彩礼。基于将来共同生活进行的给付,通常有三种情况:
一是基于习俗给付的作为订婚标志的物品;
二是一方给付的贵重物品及生活资料;
三是相互赠送的小额钱款、礼品等。
一般说来,对于巨额给付的生活资料、贵重物品及巨额钱款,给付一方是建立在将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基础上进行。在双方没有办法继续恋爱关系、结婚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受给付方继续占有给付的贵重物品、巨额钱款就失去了事实上、法律上的依据,受赠与一方已经无权继续占有该类物品及钱款,给付方可以要求其返还赠与的贵重物品及巨额钱款。另外,当事人订婚后,如果因一方当事人存在明显的过错,而导致解除婚约的,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但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如赔偿青春损失费等,则不予支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