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树图网网讯 距离首次离婚诉讼6个月后,2008年底谢女士再次起诉。开庭审理过程中,李老先生以身体欠佳为由,还是没有到庭,都是儿子们来代理,仍表示不同意两人离婚。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再婚妻子争回一半家产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再婚妻子争回一半家产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a9d76a0175ac75e3cd660fa5e3104433
再婚妻子争回一半家产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根据赵律师以往的办案经验,如果夫妻一方半年后再起诉离婚,说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一般来说法院都会判决离婚。但是出乎意料的是,这次法院仍然驳回了谢女士的离婚请求,判决不予离婚。
赵律师认为,鉴于二老确实感情已经破裂,无任何和好的迹象,也没再一起生活,甚至没有一点联系,因此决定立即上诉。
在本案中,两老婚后购买的3套房子虽然都在李老先生的名下,但是使用了两老各自所有的工龄,而且是使用夫妻共同资金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李老先生无权独自将3套房全部赠给自己的儿子。”
之后,赵红革律师就对方证据中的财产赠与书使用的是复印件,向二审法院提出:“财产赠与书复印件上虽有谢女士和李老先生的签名,但是关键证据必须有原件。”
随后二审法院认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遂将此案发回重审。
谢女士和李老先生已单身多年,1991年携手走进了婚姻殿堂,并使用了各自的工龄,以李老先生的名义买了3套房。李老先生的三个儿子眼见老父亲的身体状况日渐不佳,便起草了一份财产赠与书,上面写明:李老先生将名下的3套房改房赠与他的三个儿子。在谢女士不同意的情况下,2008年,李老先生背着谢女士其中的两套出售,谢女士伤心欲绝,在诉求离婚的同时,要求重新分配财产。
赠与书为复印法院发回重审
共同工龄购房改房 丈夫背地将房赠儿
与大多数老年人离婚案件首次诉讼的结果一样,法院经调解无效,判决不予离婚。然而,一晃又半年过去了,谢女士依旧没有接到李老先生打来的电话。谢女士寒了心,再次起诉离婚。
在两次离婚诉讼的间隔期间,北京市万国法源律师事务所赵红革律师核实资产时发现:李老先生已经背着谢女士将三套房产中的两套售出了。这两套70平方米左右的两居室房屋都位于北京市中心,却都以极低的价格被卖掉了。其中一套仅售35万元,另一套以42万元售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这两套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夫妻另一方的同意,单方处理无效。于是,在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前,赵律师向法院另外提起了一个确权诉讼,要求法院认定上述房屋买卖无效。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买受方属于善意取得,买卖行为有效,但是所售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如何处理,法院则希望谢女士另案起诉。
退休前,谢女士是某机关的局级干部,在一次公务活动中和某机关的副部级干部李老先生相识。退休后,住在同一个小区的二老在公园里经常碰面,还一同参加退休干部的各种组织活动。谢女士和李老先生均已单身多年,子女又不能经常陪在身边,于是1991年携手走进了婚姻殿堂。
谢女士和李老先生转眼间就已和睦共处了十多年。不幸的是,李老先生突然中风住院,谢女士在医院尽心尽力地照顾着李老先生。而李老先生的三个儿子眼见老父亲的身体状况日渐不佳,便起草了一份财产赠与书,上面写明:李老先生将名下的3套房改房赠与他的三个儿子。
李老先生出院回家,三个儿子拿出了这份协议书,让谢女士签字。谢女士这才得知:在儿子们的要求下,李老先生竟然已经瞒着自己在协议上签了名!一时之间,谢女士气愤难平,不愿依从李老先生三个儿子的意愿。
谢女士不签名,李老先生的三个儿子就不走,而李老先生在旁边一声不吭。谢女士要李老先生管管孩子,可李老先生不仅不安慰她,态度还明显偏向自己的儿子。无奈之下,谢女士报了警。
警察处理后离开,李老先生的儿子又闹了起来,谢女士实在没办法,黯然离去,回到了自己的女儿家。令谢女士万万没想到的是,一连好几个月,丈夫居然连一个电话都没打来问候。在亲生女儿的提醒下,伤透心的谢女士决定起诉离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再婚丈夫暗将房产赠儿子
以极低价卖掉两套房屋
黄昏恋也需做好约定
北京市万国法源律师事务所赵红革律师认为:黄昏恋的双方基本都会有一定的财产积淀,而且也都基本有了各自的儿女。依照诸多黄昏恋离婚及财产纠纷的案例,赵红革律师提出,为了避免婚后两家人的纠纷,黄昏恋家庭相对于一般的家庭更得明算账。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为任何一种所有关系,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在双方子女关系的处理方面,也可以约定好赡养、抚养等权利义务关系。书面明确权利义务,是爱情天长地久、家庭和睦共荣的又一层堡垒,也是唯一具有法律意义的约定。
据《北京晚报》报道
“房改房的财产性质应如何定?”在一审重审过程中,赵红革律师重申,公有住房的销售对象是整个家庭,而不仅仅是职工个人。房产证上的所有权人并不一定就是实际享有所有权的人。因为还可能有其他共有人。“在取得公房时,除承租代表人外,其他同住人口作为分房时确定面积等因素的一个重要条件的,或使用夫妻共同工龄的,或其他同住人口交纳了房改款的,即使房屋产权证上未明确记载该同住人为共有人,也可构成共同共有。”
二人的夫妻财产经过了相关评估机构评估,属于李老先生和谢女士夫妻共同财产的3套“房改房”总价是188万元。其中,李老先生在诉讼期间私自卖掉的两套房屋是77万元,另一套自住房屋价值111万元。因此,李老先生和谢女士应各分得94万元。
另外,李老先生的儿子所述的那套谢女士的房产,属于其婚前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不在此次财产分割范围内。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由男方李老先生支付现金94万元给女方谢女士,未售房屋由男方继续居住。谢女士的婚前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予分割。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