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是指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这种婚姻关系长期存在于我国的农村地区,那么事实婚姻因为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是否必须要离婚呢?下面就让树图网小编为大家带来事实婚姻是否必须离婚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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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是否必须离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为了维持一定范围内的,特别是广大农村人口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地予以认可,这就产生了“事实婚姻”这一概念。
二、事实婚姻的认定时间
结合现行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我国在一定的范围内是事实婚姻的认定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事实婚姻的认定的截止时间是1994年2月1日。
1994年2月1日是事实婚姻的认定时间分割线。在此之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法律给予应有的保护。不管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也不论双方共同生活初期或者某个阶段中可能还不完全符合婚姻关系的实质要求等情况的存在,只要在1994年2月1日这一天之前具备了结婚实质要件的,都可以确定为事实婚姻的认定。
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如果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则不再被确定为事实婚姻的认定。除非是男女双方补办登记手续,否则当事人基于婚姻而产生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事实婚姻的认定时间的法律规定原文
事实婚姻的认定时间法律条文主要体现在《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事实婚姻的认定时间(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事实婚姻的认定时间(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事实婚姻也是婚姻关系的一种,在人们眼中都是合理存在的关系,不管其形式或者原因如何,只要符合我国法律规定,都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离婚。
以1994年2月1日为界限,在这之前我国的《婚姻法》对事实婚姻是认可的,所以在此之前事实婚姻确实受到法律保护,这是早期我国对没有改变过来的一部分婚姻进行保护的措施。因此这段时间的事实婚姻与按照法律程序取得的合法婚姻是一样的效果。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者已经没有维持下去的可能,准许双方离婚。也就是说,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成立的事实婚姻可以办理离婚。
1994年2月1日以后,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实施,从此事实婚姻不再被法律所认可,事实婚姻双方的夫妻权益不再受到法律保护,因此不能办理法律上的离婚。
但是在这里也有例外的情况。根据2001年4月8日的婚姻法规定,1994年2月1日以前成立的事实婚姻诉至法院时,如果其夫妻关系符合法定条件,则可以劝其进行补办登记。如果双方进行了婚姻补办登记,就是我国法律上合法的夫妻关系,准予其办理离婚。
[1]《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