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一辆轿车转让给外甥,妻子李某于是将丈夫、丈夫的外甥一并告上法庭。近日,法院判决两被告间的转让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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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擅自转让夫妻共有财产无效 法院判决转让行为无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原告:丈夫转让共有财产
李某与丈夫王某于2002年登记结婚。2005年购买了一辆 “千里马”轿车,包上牌约9万元。2007年3月,王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6月,李某因多年患疾病无法工作,王某长时间不支付家庭生活费,李某失去家庭经济来源而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支付扶养费。法院判决王某每月支付李某300元扶养费。12月,王某第二次向法院诉讼离婚,至今还在审理中。
被告王×强是被告王某的外甥。李某称,2007年7月,丈夫、外甥恶意串通取得夫妻共有财产,并过户到外甥名下。王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其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是一种侵权行为。王×强明知财产属于共有财产,且双方正处于准备离婚的特殊时间,而处分人王某未取得李某同意下,属于恶意取得财产,不论其是有偿取得,均应返还相应财产。
法院:转让行为不构成善意
对此,王某及王×强均辩称,将车辆转让给王×强是充抵借车款项,李某当时知道这件事。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底,李某夫妻俩购买车后,该车登记于丈夫王某名下。夫妻双方对轿车属共有财产无异议。
法院认为,本案中,在王某两次提起离婚诉讼期间,先后两次以抵债名义转让该车,受让人均是王某的亲属,转让意图让人生疑。另外,王某又不能提供李某同意转让的任何证据。所以,法院认定王某是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同时,王×强也未能提供李某及王某向他借钱买车的任何证据,转让后,王×强居住在深圳,车辆长期在珠海由王某使用,与两被告所称车辆转让是由于王×强急需车辆开展业务相矛盾。可见,两被告间的转让行为不构成善意。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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