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小琼与被告小骆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俐独任审判,于2006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李海,被告小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小骆离婚后财产纠纷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小骆离婚后财产纠纷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1b0c9aca4fa0bde4f694325834d65416
小骆离婚后财产纠纷 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原告小琼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2004年11月24日原、被告协议离婚并就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的分割达成一致,其中约定原、被告共同经营的位于武侯区某汽配城6幢23号铺面的物品及经营权归被告所有,被告补偿给原告价款40 000元整,并于2004年11月25日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40 000元的欠条一份。此后,虽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不履行其还款义务。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小骆立即支付欠款40 00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小骆答辩称原告的诉请属实,但汽配城6幢23号铺面的物品及经营权不值40 000元。
1、离婚协议书。载明了原、被告原系夫妻,2004年11月24日协议离婚。
2、2004年11月25日被告小骆出具的借条原件。载明了被告小骆欠原告小琼40 000元整的事实。
被告小骆对原告小琼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的关联性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小琼的证据材料均系原件,来源合法,且与本案有直接联系,应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2004年11月24日原、被告协议离婚。约定原、被告共同经营的位于武侯区某汽配城6幢23号铺面的物品及经营权归被告所有,被告补偿给原告价款40 000元整,并于2004年11月25日由被告向原告开具欠款40 000元的欠条一份。借条上未注明具体还款时间。
被告小骆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小琼40 000元。
案件受理费1 600元,其他诉讼费800元,共计2 400元,由被告小骆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将此款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八条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急性胰腺炎的辅助检查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急性胰腺炎的辅助检查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600cb8253882a4767a368eba75408230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线上销售全链路布局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线上销售全链路布局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d7d9de3c963dd0170f070d111b460b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