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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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军人离婚案 透视出法律的公平性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刘某某在帮丈夫洗衣服时无意间发现了病历,知道了丈夫患病的秘密。现在两人因琐事而不断的争吵,以致于无法生活在一起。刘某某的丈夫是现役军人。他在结婚前出了一次交通事故,留下了终身残疾,不能够进行正常的夫妻生活,但结婚时他并没有告诉刘某某这个情况。
由于刘某某的丈夫是现役军人,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对现役军人的婚姻是予以特殊保护的。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具有军籍和军衔的军官、士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主要有以下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刘某某的丈夫在婚前隐瞒因交通事故留下终身残疾的性功能问题,不能进行正常的夫妻生活,已无法共同生活,而此行为已违反了上述第四条的规定。
因此,刘某某可以与其丈夫离婚,而不受婚姻法的限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三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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