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陶先生的父亲是本市某公司的股东。陶父因病过世后,陶先生要求继承父亲的股东身份,但其父所在公司认为,股东死亡后,继承人只能继承股份不能获得股东身份权。双方为此对簿公堂。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股东身份可以继承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股东身份可以继承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282d383a88bc59c717f7453584b2c707
股东身份可以继承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记者昨天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陶先生的父亲2003年与其他股东共同出资,创立了上海某有限公司,陶父为法定代表人。去年1月,陶父因病去世,当陶先生要求继承父亲的股东身份时,遭到公司的拒绝。同年8月,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把相关公司章程修改为:股东死亡后,继承人可以依法获得其股份财产权益,但不一定能获得股东身份权等。陶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的股东身份。
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继承人对股权的继承,应是全面概括的继承,包括股东身份。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请。被告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但于日前被二中院驳回。□卢晓华
法官说法?
根据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修订后的《公司法》: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在股东资格继承纠纷发生后修改章程的,不属于“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情形。陶先生是在该法实施后才起诉到法院的,应适用修改过的公司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